投保须知
1 承保公司及销售区域本保险产品名称为“惠享 e 众惠百万医疗”承保公司为众惠财
产相互保险(以下简称“众惠相互”销售公司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全
国销售,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 投保人投保人为年 18 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
3 被保:出生满 30 天(含) 70 周岁(含)间的身体健、能正常工作或活的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民。并符合《健康告知》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属于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职业分类表》1-4 类。
4 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
5 保险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6 保险期间: 1 年。
7 保单生效日期: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8 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9 缴费:本产品为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0 等待期: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等待期为 90 天,外伤害事故导的无等待期
续保免等待期
11 免赔额:
(1)本保单的免赔额可选 1 万或者 2 万。
(2)社保统筹或者公费医疗报销的金额和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金额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
补偿,不属于本保单的赔偿范围,但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金额可用于抵扣本保单的免赔额。
社会疾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2 赔付比例:一般医疗保险金、100 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身份投保并且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或者以未参加基本医疗
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且以非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均 100%比例
赔付,但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60%
的比例赔付。
13 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
部。
14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5 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罹
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经社
保报销后,应当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含住院医疗费用、特殊
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 7 天后 30 天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
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若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
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按 60%的比例赔付。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
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首先按照约定给付
般医疗保险金,当本社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 100%的比例
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
结算的,则按 60%的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以上是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内容基础上为便于理解作出的解释,具体请以《众惠财产相
互保险社个人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三高款)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6 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
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释义二十八)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二十九)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三十,不包括投保时已如实告知
且核保通过的符合指标条件的原发性高血压或 2 型糖尿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
后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状腺、疝气、性生
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整形手术、容或整容手术、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
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依据世界卫生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
间盘等类型)、慢性咽炎、慢性鼻炎、慢性喉炎;
(十四)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接受过器官切除手术治疗的;
(十五)痔疮及相关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怀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
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七)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
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
碍治疗;药物或疫苗试验;
(十九)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二十)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
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三十一)、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
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二)、攀登海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三十三)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
(释义三十四)(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五)或考察活动(洞
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二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三十六)
(二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上述责任免除为条款摘要,未尽事宜请以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部分及释义内容为准。
17 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个人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三
高款)条款》(注册号:C00022132512021042245072)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
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赔额或者免赔率的
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待期、病定义等
内容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买本保险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
本保险相关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8 投保:请您根据投保页面的介绍认真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投保页面展示的全部内容,根据提
示填写健康告知及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一次性缴
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
19 承保:众惠相互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完成实时核保,待核保通过且保费支
付成功后,保险合同承保成功。
20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 400-919-0505 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
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最晚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
人名下指定账户。
退保规则:本保险生效前,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
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接到保险合
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保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 保单已过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退保金我们将直接退回投保人的交费账户。
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
择。
21 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 400-919-0505 进行报案据指示提交理
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经审核符
理赔条件的,理赔款将打入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22 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
投保本产品,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
生效日期以保险公司签发的新的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续保合同
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100 岁或因监管规定等其他原因统一停售,保险公司将
再接受续保申请。
23 保单: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
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承保后,电子保
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www.pubmi.org)
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
服务热线 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24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
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
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25 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6 信息安全:根据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充分的
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
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此外我们还对交互数据采用私钥加密和异常自动报警提示,防止交易
数据等信息被截取、篡改,确保交易安全性。
27 偿付能力信息:惠相互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详细信息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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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28 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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