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00001731922020051200852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本附加保险
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及时通知的具体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