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09 号
华泰财险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
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
保险人将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
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
(一) 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
(二)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
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帐款金额损失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
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
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
获得的收益;(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
的损失;(4)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
他开支;(5)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6) 由于被
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
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
或失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