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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9 )条款
(: C0000233232202003051137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加保险合同(以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
1. 民航班(见释义)
2. 轨道交通工具(见释义)
3. 水运公共交通工(见释义)
4. 公路公共交通工(见释义)
5. 私家车见释义)或网约车(见释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同有被保乘客(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
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网约间,或乘坐 7 含)
间(见释义)遭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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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间、准和主保任何况下,保
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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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加合同所附属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同条致之以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
尽之处,以主保险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综合交通工具:指以下一种或多种交通工具:
1) 民航班:经营固航班航空或包公司营的定翼飞机,航空公所经
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政府、
企业及私人包机除外。
2) 轨道通工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
身份需要付款乘坐铁路机动运输工,包括火车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3) 水运: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
以乘客身要付款乘的水运机输工具,船,气垫船,,轮(不包括
轮)
邮轮线 2 天
配备娱乐设施以在上娱乐和停靠地光游览为目具有旅游性质的客轮。
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
乘客身份需要付款坐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
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固定机场客车和租车(不包括网约车)
5) :指符合汽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
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不以
取费用为的、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教车、出租车、客货两用车、道交
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
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6) 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
使的经
车辆和驾员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的资质和
得资不属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凡上 1-4 项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
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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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乘份(被保人本共交的驾员、或机
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网约车期间,或驾乘私家车期间
1) 以乘客身搭乘营运的民班机间指险人有效登机通过口检
查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2) 以乘客身乘商运营的轨交通和水公共通工期间自进轨道
交通具车或踏上水公共交通具甲起走出轨交通工具厢或开水运公共交
工具甲板止
3) 以乘身份商业营的公路共交具期指自进入路公通工
厢起至走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止
4) 搭乘网约车和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网约车或私家车车厢
至走出车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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