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
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民航班机: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
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政府、
企业及私人包机除外。
2) 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
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铁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3)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
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运机动运输工具,指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轮)
邮轮:指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事前公布的航运时间表和固定航线航,航期 2 天及以上, 船
上配备娱乐设施以在船上娱乐和停靠地观光游览为目的的具有旅游性质的客轮。
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
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
运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固定机场客车和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
5) 私家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
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不以载客
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教练车、出租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
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
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6)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
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
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凡上述所列 1-4 项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
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