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522020042802432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见释义 8.1),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医
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8.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
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
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
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
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
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妊娠、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4) 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 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6)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
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9) 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先天性疾
病(见释义 8.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0) 因慢性病,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8.4)及其并发症;
11)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
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2)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 8.5)后
14)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 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7) 被保险人在境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治疗,除非已经过保
18) 被保险人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
1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的治疗;
20)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21)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22) 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
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