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
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
出发地(或其家属指定的地区)或者安排就地丧葬:
1)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送返,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
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送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
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
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返(运
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条款
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6)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
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条款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
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事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支付。
7)被附加条款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条款项下该被保
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
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
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
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
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