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见释义)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
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该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在扣除免赔额
(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但最高给付保
险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
(2)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见释义)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
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
系统故障;
4)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其旅行同伴(见释义)、雇主或雇员、代理人、亲属、共同居住人员(见释义)盗抢或转
账;
7)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转账或交易;
8)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规范;
9)自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发生之时起,未在 24 小时以内(含)挂失或冻结银行卡的;
10)被盗、被抢的银行卡持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1)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12)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非被保险人本人的,或非被保险人本人账户发生的账款损失;
2)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2.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2.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2.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2.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2.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3)任何诉讼、法律程序费用;
4)任何已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拒绝
索赔;
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6)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7)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