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40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释义)
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见释义)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
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
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原始回程机票或
电子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需将原始回程
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
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未成年子女从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
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
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
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10)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1)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
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7.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保
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条款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8.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9.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0.释义
10.1 突发性疾病
10.2 未成年子女
10.3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
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并且保险单上列明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10.4 既往病症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
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
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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