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101140036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
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
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
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
下列约定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
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
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
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
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
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第六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
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
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
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
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
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
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
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
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
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在接
到通知后追溯自变更之日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变更后
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变更之日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并按日比例收取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危险性增加且未依前款约定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
续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
限。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
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户籍注
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一)(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
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
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
合。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在
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
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
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
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
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
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编号 JR/T 0083—2013。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
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
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
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
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
殊技能。
恐怖活动:指
穿
便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
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ICD)最新版为准。
艾滋病病毒:指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简称 HIV。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
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病病毒。
艾滋病:指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简称 AIDS。
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同时,如果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为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
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
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
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
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其他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
日数/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