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在接
到通知后追溯自变更之日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变更后
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变更之日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并按日比例收取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危险性增加且未依前款约定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
续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