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保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1910151389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
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
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
疗费用”,其中每次保险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人民币 300 元为上限,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意
外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 100 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
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
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保
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
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
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 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
用;
(三)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 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
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