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社保版
C00005032512021022519851
1.总则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
1.5 受益人
2.保险责任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释义 11.1)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
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除另有约定外,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 11.2)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 11.3)或在等待期(释义 11.4)首次罹患疾病,医疗机构(释
11.5)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 11.6)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释义
11.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释义 11.8)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 11.9),就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释义 11.10)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
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保险合同终止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人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全年累积补偿金额达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免赔额、给付比例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予以载明。
3.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既往疾病及未如实告知疾病
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1.13)及其并发症;
2)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见释义 11.14)
(三)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1)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剖腹产)
2)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
孕不育、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等治疗和手术,
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性障碍治疗、伟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用。
2
(四)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无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或设备的费用戒烟戒酒药
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保健药品和食品、营养滋补类
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2)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4)在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特需病房)外宾医疗(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
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5)在医疗机构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6)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
7)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
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9)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
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
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
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1)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
修复;
1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3)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5)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16)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8)被保险人因职业病(见释 11.15)产生的医疗费用;
19)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
基因鉴定费用;
20)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
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
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
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不在此限;
21)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
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
器等费用;
22)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1.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11.12)(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3)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内(重新投保无等待期规定)罹患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
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
感染)
2)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
4.保险金额、保险费
免赔额
4.1 保险金额
4.2 保险费
4.3 免赔额
5.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即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担,本保险合同不予费用补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二、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保险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为限。
三、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 11.16)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
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 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适用)
4) 既往体检报告、既往医疗病历及检查报告;
5) 本次医疗资料原件,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检验单据、社会医疗
险结算单、第三方保险公司结算单等;
6) 其它与本次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外,保险人应有权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保险人义务
7.1 提示和说明
7.2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7.
3
保险金给付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情形特别复杂、客观原因、被保险人原因、等待第三方意见等原因导致的延迟的除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7.4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8.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8.1 保险费缴纳
8.2 如实告知
8.3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
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
8.4 变更批注
8.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8.6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
8.7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
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11.17)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
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见释义 11.18)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投
保时的年龄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
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
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
无息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5
9.保险合同的解除、终
止和争议处理
9.1 合同的解除
9.2 合同的争议处理
9.3 诉讼时效期间
9.4 效力终止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 11.19)而导致的迟延。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保险费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
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
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10.其他事项
10.1 补偿原则和标准
20.2 不保证续保
11.释
11.1 保险人
11.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11.3 意外伤害
一、本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保险人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则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约定的住院医疗费
用,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的条件和方式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
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指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
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6
11.4 等待期
11.5 医疗机构
11.6 住院
11.7 当地
11.8 必需且合理
11.9 医疗费用
11.9.1 床位费
11.9.2 手术费
11.9.3 药品费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或保险人认可
的,根据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病患、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医保结算地。
1) 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
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2.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2.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2.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
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 11.9.1)手术费见释义 11.9.2)药品费(见释义 11.9.3)治疗费(见释义 11.9.4)
护理费(见释义 11.9.5、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11.9.6)、特殊检查治疗费(见释义 11.9.7)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
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
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指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
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
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
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
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7
11.9.4 治疗费
11.9.5 护理费
11.9.6 检查检验费
11.9.7 特殊检查治疗
11.10 社会医疗保险
11.11 遗传性疾病
11.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
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
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指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13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
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1.14 症状
11.15 职业病
11.16 保险金申请人
11.17 未满期保险费
11.18 周岁
11.19 不可抗力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