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定药品领取
特定药品处方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见释义 12.16)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服务商将会提供
购药凭证(见释义 12.17)。若保险金申请人选择到保险人指定药店自取特定药品的,则须在购药
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含第 30 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
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投保人与保险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若
保险金申请人选择送药上门服务的,则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含第 30 日)预约送药时间
和地点,保险人协调药房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地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
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如有)。
保险金申请人通过保险人的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特定药品的,将由保险人
与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
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三、处方审核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
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
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金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四、慈善赠药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保险人认可的慈善机构援助项目赠药(以下简称“慈善赠药”)申请条
件,保险人将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并安排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保险金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
准备,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申请慈善赠药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经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
保险金申请人须到慈善赠药项目指定的药店领取赠药;若保险金申请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须按照上述“三、处方审核”的约定进行药品领取审核。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外,
保险人应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
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须的证明、收据、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