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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62202002270072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本附加险合同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
险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约定一致。
第三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
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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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同的责任选责选责
提下,才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等待期后,被
疗地疗保管机医院医生初次险合所指
病的一种或数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险合效期意外本条重大
疾病,则不受等待期时限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项目及其定义详见释义部分
(二)可选责任: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等待期后(续保
者不受 90 天等待期的限制)由于患疾病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
的疾保险给付金。后,
止。
第五条 责任免
(一因下险合所指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身故
3.任物、造成爆炸伤、
射;
4.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病、职业病、地方
病、精神和行为障碍;
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患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既往症
6.被人因药物疗等的医
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7.被人流、避或绝
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罹患附加合同指重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罪活动或拒捕、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人醉,服、吸响行力相
的影响期间;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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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险责任免除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相冲突的除外。
(四保险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人身罹患
同所合同任终除投、被
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净保费。
(六供的料,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为未年子人身给付
总和规定险金总和
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
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应提供被保险人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
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
5.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
二级)医疗机构或险人认可的医疗机出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
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
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
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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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项目及其定义:
(一)恶性肿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脏或肺脏的异体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激光射技术其它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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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
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神症状、癫痫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MRI)正电子
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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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
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
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
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
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影像学检查证实,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由头颅断层扫描(CT)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影像学检查
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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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 III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III ,且 III 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
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
除不间限,仍过现手段的语
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补病损主动脉血管
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
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大疾险的病定使
范》。
【等待期】指被保险人首次参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约定的一段期
间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约定的一段期间称为等待期。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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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前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
症状,不包括投保前及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
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
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病】指由性行为接触为主要播途径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梅毒、
病、性病疣包括人类乳突状瘤病毒生殖器疱疹腹股沟肉芽肿、软下疳、阴道滴虫病、
虱和衣原体性病。
【法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
含病毒性肝炎),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或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职业病】指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
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职业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地方病】指在一定地区或人群中发生的疾病。病例来自本地与地方的地质、地貌、
水土、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在条件类似的地区蔓延流行。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
为准。
【既往症】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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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酒后驾车】指经检验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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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实习期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增驾准
驾车型后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