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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C)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6120655121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条款仅在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
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一条 保险对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
以下三类保险责任,投人可以择其中一项责或两项任投保,其中选择第项责
则不可再选择第二、三相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保险人、投保人
方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
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
费用,险人扣除被保人已从他途(包括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疗、农合作医疗
保险、作单位、本公在内的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额后,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
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
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
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险人扣除被保人已从他途径(包括不限于会医疗保险、公费
疗、农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本合同
定的免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的等待期后
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
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扣除
被保险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农村作医疗保险、作单位
本公司内的任何商业险机构)取得的补偿以及本合同约的免赔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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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
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
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洗牙、洁齿验光装配牙、假眼、假肢助听
器;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
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6.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自本合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罹患疾直至痊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已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清保险,被保险人发的住院疗费用,保险不承担给付险金
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
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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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
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
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释义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前 30 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续保;保人
在合同终止日后第 1 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
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
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
费和陪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