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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C)款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6120655121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条款仅在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一条 保险对象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以下三类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责任或两项责任投保,其中,选择第一项责任时
则不可再选择第二、三相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保险人、投保人双
方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
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
费用,保险人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
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
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的等待期后
(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
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