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7052352261
第一条 保险对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间内,且在主合同有的前提下,被险人自附加险生效之日起 60
待期续保者不受 60 天等待期的限制)由于患致身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已患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传播疾病、法定传
(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在在本合同生效前或在等待期已患疾病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
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后,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和死亡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
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释义
【等待期】指被保险人首次参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约定的一段期间
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约定的一段期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前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
状,不包括投保前及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