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7052352261
第一条 保险对象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 60 天等
待期后(续保者不受 60 天等待期的限制)由于患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已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传播疾病、法定传
染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在在本合同生效前或在等待期已患疾病。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
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后,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和死亡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