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7052352271
第一条 保险对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进行门诊、
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
保险定范可报疗费从其径(
于社医疗司在何商
机构免赔外伤诊急险金内,
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接受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第(一)款所
列的保险责任,但其门诊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
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
(一下列担给
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假眼、假
肢、助听器;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
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二保人担给
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依保险额与保险计收,并保险单上。除双方约定外,
费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六条 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出医费用的,益人作为请人,凭证明和资保险人申
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
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
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