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H00002432322017052352271
第一条 保险对象
凡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急诊
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
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
机构等)取得的补偿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诊急诊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保险单约定并载明的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接受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第(一)款所
列的保险责任,但其门诊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
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眼、假
肢、助听器;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
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