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普通意外保险
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
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合同责任终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猝死的定义,猝死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
在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身故。猝死的时间限度指从首次发病到身故所经过的时间,
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时间以外身故的,不属于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责任。导致猝死的自然疾病必须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自身未知且未曾进行诊疗
而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致伤害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释义 1)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 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 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 2)事故身故;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