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支付范围内和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的、本附加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意外伤
害医疗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通
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 6.14)获得的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
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
行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 6.1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 6.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8)、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9)的机动车(见释义 6.20);
(6)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6.21)、跳伞、攀岩(见释义
6.22)、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23)、摔跤、武术比
赛(见释义 6.24)、特技表演(见释义 6.2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26)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
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0)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27)、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28)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29)、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
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含剖宫产)、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
盘等类型);
(14)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 6.3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