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0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016 号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见释义 8.1)(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境外(见释义 8.2)合法的公
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8.3)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
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
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
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满上述约定 180 天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事故的医疗
责任: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 30 日;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
日起计算,最多延长 15 日。
4)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全年累计
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
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见释义 8.4)或受酒精、毒品(见释义 8.5)、管制药品(见释义 8.6)的影响而导致的意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3)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6) 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或不孕不育及由此引起的伤害;
17)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8)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8.8)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
1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1) 根据交通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第三者处获得补偿的,但第三者仍未补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