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
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