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费用;
2)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符合条款约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
的院外自购药费用不适用);
3)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6)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除外);
7)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
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8)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9)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
级病房入住;
10)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11)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12)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
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1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5)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除外)。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适用);
4) 既往体检报告、医疗检查结果原件或复印件;
5) 本次医疗资料原件,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检验单据、社会医疗保险
结算单、第三方保险公司结算单等;
6) 院外购药原因说明(如有);
7) 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等,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外,保险人应有权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
要求所必须的证明、收据、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