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1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7.83%,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
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
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
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
承担责任。
5、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 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
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
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产品说明
1)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器
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2) 保险期间:平安 e 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 1 年,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其他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
3)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4) 赔付比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 100%,但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投保却在就医时未经社保结算,则赔付比例
为 60%。
5)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 90 天,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描述。
6)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也将随之变化。具体请参阅费率表或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7) 我们提供银行卡、健康宝等支付方式,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8) 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9) 投被保险人须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关系选择仅限本人、父母(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10) 费率可调:平安 e 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续保时应
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11) 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 获取更多服务。
12)e 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犹豫期为 15 。犹豫期内,您若出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合同的现金价值。
平安 e 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 首次投保: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
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续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二、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
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
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
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前述“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
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人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款所属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款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注: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 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