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所交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
本保险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自动垫交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专科医生
9.7 轻度疾病
9.8 中度疾病
9.9 重度疾病
9.10 少儿特定疾病
9.11 高度残疾
9.12 疾病终末期阶段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7 机动车
9.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滋病
9.19 遗传性疾病
9.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色体异常
9.21 不可抗力
北京人寿〔2021〕疾病保险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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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1.2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见释义)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 28 以上(含 28 、60 (见释义)以下(含 60 岁),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
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自本司收到您除合同申时起,本同即解除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 70 80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
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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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4.1
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
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轻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
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论一种或多,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种轻度疾
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病原因、同次疗行为或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
同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公司仅按一种度疾病给付度疾病
险金。
中度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意
伤害以的原因,经科医生确诊次发生本合所指度疾(见释
(无论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无论一种
或多种)视为“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度
疾病保险金。
1.首次、第二次、第三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分别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5%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2.第四次、第五次、六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公司分别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
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病原因、同次疗行为或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
同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公司仅按一种度疾病给付度疾病
险金。
本合同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付次数
六次为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病保险
金责任均终止
重度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意
伤害以的原因,经科医生确诊次发生本合所指度疾(见释
(无论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伤害以外的因,经专科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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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度病(无论一或多种),重疾病保险金任终止,本司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付重度疾病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时,公司将继
续承担“恶性肿——重度爱保若有)和心脑血管特定重疾病
爱保险(若有)责任,合同他保险任均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以上
项责任,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在 60 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指的重度疾(无论一种多种,重度疾病额外给保险金责任
止,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额的 80%给付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疾
病额外给付
保险金
本合同效时被保险人年龄 17 周岁以下的(含 17 周岁,被保险人遭受
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30 岁的保单周年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次发生合同所指
特定疾(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度疾病、
度疾病、重度
疾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度疾(无论一种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后本合同首保险费约定
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
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保险
纳。
若被保人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中度病保险
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人确诊时符重度疾病保金、度残保险金(若有疾病终末
期保险(若有给付件,同时合轻度疾病险金或中度病保险金给
付条件本公司仅给付重度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2.4.2
可选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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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前身故,本合同止,本公司
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起身故,本合同止,本公司
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原因导致(见义),本合终止,本公按本合同累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前高度残疾,本同终止,本
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起高度残疾,本同终止,本
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
保险金
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意
伤害以的原因,经专科生确诊次达病终期阶(见义),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的原因,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前,经专科医生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
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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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疾病终末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一项,重度疾保险金、身故保金、度残保险金和疾
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4.3
可选责任二
“恶性肿瘤
——重度”
关爱保险金
“恶性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恶性肿瘤——重度’一次关
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二次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
——重度”
一次关爱保
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
肿瘤—重度,且本公按本合同约给付重度疾保险金后,该次“恶
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
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一次关爱保险金。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
肿瘤—重度”之外其他重度疾(无论一种多种,且本公按本合
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后,若被保险人
经专生本——
“恶性肿瘤——重度一次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一次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一次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
——重度”
二次关爱保
险金
被保险确诊患本合所指的重度病中的“恶性肿——重度”且本公
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一次关爱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
瘤——重度”确诊之日起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
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二次关爱
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恶性肿瘤——重
度”二次关爱保险金。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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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二次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本合对“重的增生异常合征 和“重原发性髓纤化”
中的意一项承险责任后“恶性肿重度”关保险责任同时
止。
2.4.4
可选责任三
关爱保险金
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
保险金”和“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二次关爱保险金”
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较重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
路移植术)中的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
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较重急
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心血管特定重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责任
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
爱保险金。
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较重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
路移植术)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
桥术(称冠状动脉路移植术)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心脑管特定重度
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心脑
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
其中,再次确“严重脑风后遗须由脑显影或影学检查证实
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本合同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心脑血管特
定重度疾病
二次关爱保
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或“冠状脉搭桥术(称冠状动脉路移植术)中的一种或多
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后
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较重急
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植术)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心血管特定重疾病二次关爱保金责任
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0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二次关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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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再次确“严重脑风后遗须由脑显影或影学检查证实
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本合同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二次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严重冠病”“室壁瘤切除手术两项中的任意一项担保险
任后,心脑血特定重度疾关爱保险金任中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责任同时终止。
本合同“深度昏瘫痪颅脑手术“闭锁综合四项中的任意
一项承保险责任后,心脑血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中“严重脑
风后遗症”的责任同时终止
2.5
责任免除
(一)因列情形之,导致被险人发生合同所指度疾病、度疾病、
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酒后驾(见释义合法有效驾驶证驾(见释义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被保险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
输血导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类免疫缺
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 HIV 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见释义,但不包本合同所指“肾髓质性病”“严重
营养不良“肝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骨生不全脊髓
脑变性症严重型及乙型友病“婴进行性萎缩症”,先天性
形、变形染色体异(见释义不包括同所指“严重甲及乙
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
因上述(1项情形致被保险人生本合同所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
疾病或进疾病终末阶段的,同终止公司向险人退合同
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情形导致保险人发合同所度疾病度疾病度疾
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列情形之导致被保身故或残疾的公司不给付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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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1)项情导致被保险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1)项情导致被保险高度残疾的本合终止本公司被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情形导致保险人高疾或身,本合止,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您、被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10 内通知本公司
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
因重大失未及时通知,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者应保险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疾病类保险
金申请
疾病类保险金包括轻度疾病保险金度疾病保险金度疾病保险金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病终末期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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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由疾病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生出具的附病理显微镜查、血液检及其他科学法检验报
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政部门认定二级以上(二级)医院者本公司认的其他医
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高度残疾保
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政部门认定二级以上(二级)医院者本公司认的其他医
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如果自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的身体情况出
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4)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质、原因、害程度等有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
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但本同另有约定除外。公司
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0 /57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
知道后 30 日内向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下,本合同
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30 年。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付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
5.1
合同效力的
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
成复效协议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
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双方未达
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
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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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
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
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
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
能。
6.3
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
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
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
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
合同解
7.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填写解除合同
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响本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事故的发生严重影的,
于本合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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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本公司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自本合同立之日超过 2 年的,
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申报保险人年不真,并其真年龄不符合同约定
年龄限的,在保险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公司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明确说与如实告知”中合解除权限制
的规定
(2)您申的被保险人龄或性别不实,致使您交保险费少应交保险
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的被保险人龄或性别不实,致使您交保险费多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
息后给付。
8.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应当保险
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
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效日或保周年的零起至下一保单周年前一的24时止
一个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对应日。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份证件中载的生日计算的年,自出生日起零周,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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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的、突发、非意的非疾病的观事件直致使体受的伤
害。
9.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的中华人共和国《执业证书》按期到相部门登记
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
作三年以上。
9.7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轻度疾病是被险人生符合以定义所述件的病、病状
态或手术共计35种,其中第1种至第3种为保险行会制定重大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
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不受控制进行增长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织,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1)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和有康问国际计分第十订版
ICD-10 2
(ICD-O-3)(注 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注 3)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注 3)为 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级为 G1 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2形态码属 0性肿1态未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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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癌,病变润性非侵,肿胞未底层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
心肌梗
急性心肌死指由于状动闭塞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性缺造成
急性心肌坏死。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1)检
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
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血性胸痛症状、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
像学证据示有新出的心活性失或新出局部室壁动异、冠造影
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肌梗死指照上标准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死,未达到“
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对“轻急肌梗状动入手”和心肌重建
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两项
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轻度脑中
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由头颅断层扫(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为3级;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6)
的两项。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
“微创颅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付其中项保险金后
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原位
恶性细胞限于上皮尚未穿破基膜浸润周正常组织癌细新生,且
须满足全部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注1)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ICD-10(注2原位
(D00-D09)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5.冠状动脉
介入手
指被保险为了治疗显的状动狭窄性疾,首次实实施冠状脉球
囊扩张成术、冠状脉支植入、冠状动粥肿斑块除术激光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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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成形术。
本公对“轻急肌梗状动入手”和心肌重建
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两项
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心脏瓣膜
介入手
为了治疗脏瓣膜疾,被险人际接受了切开心脏心脏膜置或修
复手术。
7.脑垂瘤、
脑囊肿、脑动
管瘤
指被保险经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MRI)其他影像检查被确
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
“微创颅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付其中项保险金后
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视力严重
受损-3
岁始理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7)性丧失,然未
达到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眼矫正低于0.1(采用际标准视表,如果使其他
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请理年龄 3 周岁以上且提当时力丧
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三项
的其承担责任其中险金对另度疾
任同时终止。
9.主动脉内
介入手
指被保险为了治疗动脉病实实施了经经导管进的动内手。主
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
(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
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容而
施行整形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
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性肾功
能损害–
指被保险因双肾功慢性可逆损害达到功能衰竭,诊必须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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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衰竭期
有以下标准。
(1)GFR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或CCR内生肌酐清除率<30ml/min;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持续90天。
12.入永久
性心脏起搏
因严重心失常而于腔内行植永久性心起搏器的术,严重律失
常并不能其他方法疗。须由关专科医确认植入脏起器为疗所
需。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心脏起搏器“严重Ⅲ度房传导阻滞”
致安装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3.侧卵巢
或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病实际接了经部切或腹腔镜行的双侧巢或丸完切除
手术。预防性卵巢或睾丸切除的除外。
部分睾丸、卵丸恶、变术引术不
围。
14.侧肾脏
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除手因恶进行除手肾脏起的
保障范围内。
15.光心肌
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性心绞痛经持药物疗后无改,冠状动搭桥术及皮血
管成形手已失败或被认不适。在本公认可医院实际行了胸手
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对“轻急肌梗状动入手”和心肌重建
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两项
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6.创颅脑
手术
指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
“微创颅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付其中项保险金后
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Ⅲ度房室
传导阻滞-已
放置心脏起
搏器
指心房激在房室交区、室束其分支内生阻滞,能正地传心室
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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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8.度肠道
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病或外伤致小损害发症,且达到本合所指度疾病“
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标准。该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被保达到同所度疾重肠病并症”的,
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9.意外毁
容而施行的
面部整形手
指为修复外伤害或力袭造成面部毁损实际接受在全麻醉情況
下,由整外科医生施的严重陷、缺失损害或变的面形态结构
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
肤Ⅲ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容而
施行整形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
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0.定周围
动脉疾病的
血管介入治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者一条以的上述动行了血入治疗,血管成形及/
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21.度面部
烧伤
指烧伤程为Ⅲ度,度烧伤的积达面部表面的30%或者30%以,但
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容而
施行整形术”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
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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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入腔静
脉过滤
指患者因复肺栓塞作,凝血法无效而受手术植腔静过滤。此
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3.上腺切
除术
指为治疗肾上腺腺所导醛固分泌过多生的继发恶性血压而接
受肾上腺除术。此手术由专医生认定处理恶性血压必要疗行
为。
24.病毒性肝
炎导致的肝
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化科专科生基于肝织病理查(注1)报告床表
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
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酗酒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病性肝致的“慢肝衰的其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5.力严重
受损-3
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7)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频率下,听阈大于70分贝,但过90分,且
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3
据。
本公对“力严损-3岁始和“耳失3岁始”两
中的项承险责付其保险,对轻度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26.膜移植
指为增进力或治疗些角疾患已经实施异体的角移植术。手术
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三项
的其承担责任其中险金对另度疾
任同时终止。
27.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7)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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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三项
的其承担责任其中险金对另度疾
任同时终止。
28.耳失聪
-3 岁始
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 7)性丧失,在 500 兹、
1000 兹和 2000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 90 贝,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听力严重受损-3 周岁始赔”和“单耳失-3 周岁始赔”两
中的项承险责付其保险,对轻度病保
责任同时终止
29.功能衰
指因慢性吸系统疾导致吸衰,未达到合同所指度疾病“慢性
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
1
)小于1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PaO
2
<60mmHg
30.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病性肝致的“慢肝衰的其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颈动脉
进行血管成
形术或内膜
切除术
指根据颈脉造影检结果确诊条或以上动脉存在重狭性病(至
少一支血管腔直径少50%以上。本须经科医明确诊断同时必须
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血管介入疗,例如成形术及/或进入支架脉粥
瘤清除手术。
32.包膜切
除术
指因心包疾病导致接受包膜除术或已行任何需心脏切口术的
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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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度阿尔
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不逆性变导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现为显的
认知功能碍、精神为异和社能力减退其日常生必须续受他人
监护。须头颅断层描(CT)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射断层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注6)中的两项。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34.度帕金
森氏病
是一种中神经系统退行疾病临床表现震颤麻痹共济调等必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6)
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5.性肾衰
竭肾脏透析
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
进行性下,导致体氮质物潴而出现的床综合征国际近年改称
为急性肾伤(AKI)。急衰竭肾脏析治疗指为急性竭,且满
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注:
1.组织病理学检查: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部位、体分离
等方式取病变细胞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属于细胞理学检查,
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ICD-O-3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病分肿瘤学专第三版(ICD-O-3)是WHO布的对ICD中瘤形学组
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
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代表恶性瘤(移性;9代恶性肿瘤原发性或移性未肯。如果出
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TNM分期:TNM分期采AJCC癌期手册标该标准由国癌联合
21 /57
TNM学分
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
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八版定义标
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何大小的肿瘤,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22 /57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上纵隔)淋巴
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
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23 /57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
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8
中度疾病
本合同所中度疾病是被险人生符合以定义所述件的病、病状
态或手术,共计25种。中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中度脑损
指因头部受机械性力,起脑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久性功能
障碍。须头颅断层描(CT)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射断层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 1)肌力(注 2)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
的两项。
2.单个肢体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注 1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3.单侧肺脏
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除手肺脏起的肺部肿瘤手术
范围内
4.早期运动
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神经系统动神元的行性变性病,进行脊肌缩症进行
性延髓麻症、原发侧索化症肌萎缩性索硬化症须满自主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两项
5.胆道重建
指因疾病胆道创伤致接涉及总管小肠合术的胆重建术。术必
24 /57
手术
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胆道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际实的肝部分切除,手术须至少个完的肝
叶切除。
/
术或者肝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早
指因丝虫染导致淋管阻而造身体组织现严重淋水肿此病须经
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8.
克雅氏
指一种罕的主要发在老人之的可传播脑病。受染的可以睡眠
紊乱,个改变,共失调失语,视觉丧,物理,肉萎,肌挛,
进行性痴等症状。满足主生能力严重失,无法立完六项本日
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
灰质炎
脊髓灰质是由于脊灰质病毒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现为动功
能损害或吸无力。髓灰炎必明确诊断本合脊髓造成
神经能损致被永久系统中度:疾病首
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注 1肌力(注 2)3 级或 3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3)
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10.
麻痹症
指一种少的神经系变性病,假球麻痹垂直性核性眼麻痹锥体
外系肌僵、步态共失调轻度呆为主要床特征。满足主生能力
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
11.
革热
出血性登热须出现部四症状包括发高、出血现、肝大和环衰
竭(登革休克综合即符合WHO登革Ⅲ级及级)。出登革热的
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溃疡性结炎是指伴致命电解紊乱及肠肿胀及有破裂风险大肠
(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
25 /57
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3.结核性脊
髓炎
指因结核菌引起的髓炎导致久性神经统功能中障碍即该病首
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 1)肌力(注 2)3 级或 3 级以下;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3)
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4.早期系统
性硬皮
指一种以限性或弥性皮增厚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维化特征
的结缔组病。本病经专医生确诊断,达到本合所指度疾病“
重的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风湿学医生根据国风湿病(ACR)及欧洲湿病
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
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
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
(3)CREST综合征
15.度昏迷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意丧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应,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72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
重度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度脑桥
中央髓鞘溶
解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由Adams首次提出
病理学上现为髓鞘失不炎症应。临床见症状为发四弛缓瘫,
咀嚼、吞及言语障,眼及眼凝视障碍。但未达本合所指度疾
病“脑中央髓鞘解症”或痪”标准经专科医明确诊断且须
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
两项。
17.中度重症
肌无力
指一种神与肌肉接部位递障的自身免性疾病,床特是局或全
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6 /57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
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能力严重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3)
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18.炎或脑
膜炎
指因患脑或脑膜炎致神系统久性的中功能障碍但未到本同所
指重度疾“严重后遗症或重脑膜炎症”的准,即:病首
诊180天后,遗留下列功能障碍,其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二项。
19.逆性再
生障碍性贫
指因急性逆性的骨造血能衰而导致贫、中性粒胞减和血板减
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2)接受了骨髓移植。
20.度系统
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21.中度
Balo 病(同
心圆硬化症)
属大脑白脱髓鞘性病,病理点为病灶髓鞘脱失与髓保存呈同
心圆层状互排列,似树年轮大理石花状。但未到本同所重度
疾病“Balo病(同心圆硬化症)”或“瘫痪”标准。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持续至少180天。
22.重的骨
质疏松
骨质疏松一种系统疾病其特为骨质量少,骨小数目少、细和
骨皮质变薄,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WHO)建议,
骨密度(BMD)正常成人度平均值2.5个标准为骨质疏。必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23.
统萎缩(MSA)
指一种散性的神经统变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的自神经能障
27 /57
碍、对左多巴胺类物反不良帕金森综征、小脑共济调和体束
征等症状但未达到合同指重疾病“统萎缩(MSA瘫痪”
标准。须科医师明诊断并且完整的临、实验室影像检查果证
实。并且满足被保人自生活力完全丧,无法独完成项基日常
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4.中
克罗恩
指一种慢肉芽性肠炎,特征性的恩病(Crohn 病)病组织
化,须根组织病理特点断,因病情需以类固醇免疫制剂续治
疗180天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25.中
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的诊断标准,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
列所有理条件,但达到合同指重度疾“严重湿性关节”的
准:表现关节严重形,犯至两个主要节或关节(如双手多手
指)关节、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
关节炎必明确诊断且已达到风湿性关炎功能分Ⅲ级以功能
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注:
1.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9.9
重度疾病
本合同所重度疾病是被险人生符合以定义所述件的病、病状
态或手术共计120种,1种第28种中国保险业协会制《重
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他为本公
增加的疾病。重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28 /57
1.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不受控制进行增长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织,以经
血管、淋管和体腔散转移到其他部病灶经病理学(注1)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和有康问国际计分第十订版
ICD-102
(ICD-O-3)(注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注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病变润性非侵,肿胞未底层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注3)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注3)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WHOG1<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心肌梗
急性心肌死指由于状动闭塞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性缺造成
急性心肌坏死。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1)检
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
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血性胸痛症状、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
像学证据示有新出的心活性失或新出局部室壁动异、冠造影
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肌梗死指照上标准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死,且必同时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志物肌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测结果达检验
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工酶(CK-MB)升至少一次测结达到该检正常
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收缩功降,在确6周以,检左室血分数(LVEF)
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
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29 /57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由头颅断层扫(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植术
重大器官植术,指相应官功衰竭,已实施了肾、肝、心、肺
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移植术,因造功能害或造血统恶性肿,已实施造血
干细胞(括骨髓造干细、外血造血干胞和脐血血干胞)移植
手术。
5.
搭桥(或称
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重的冠心,已实施切开心包行的冠状脉血旁路植的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
肾衰竭
指双肾功慢性可逆性衰依据肾脏后质量倡(K/DOQI)定的
南,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
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注4)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毒感染引肝脏织弥性坏死,致急性肝能衰,且血清
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经、脑被非恶性肿,ICD-O-3(注2)肿瘤学编
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
30 /57
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注4)
痪、癫痫,须由头断层描(CT)、核振检查(MRI)或电子射断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脉畸形、海绵状管瘤毛细血管
扩张症等)
10.严
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遗症
指因患脑或脑膜炎致的经系永久性的能障碍。经系永久的功
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意丧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应,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
-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8)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频率下,听阈大于于91分贝经纯音听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及检查证据。
31 /57
14.双目失明
-3 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8)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及检查证据。
1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注4)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肢体注4)随意运功能永久全丧失,病确诊180天后外伤
发生180天后三大关节的两大关仍然全僵,或肢体注4)肌
(注5)在2级(含)以下。
16.脏瓣膜
手术
指为治疗脏瓣膜疾,已实施切开心脏行的心脏膜置或修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重阿尔
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不逆性变导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现为重的
认知功能碍、精神为异和社能力减退,其日常活必持续到他
人监护。由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查(MRI)或正电发射断层
(PET影像学检查证实,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条件:
1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重脑损
指因头部受机械性力,起脑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久性功能
障碍。须头颅断层描(CT)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射断层
(PET)等影像查证实。经系统永性的能障,指损伤180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 /57
19.重原发
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神经系统退行疾病临床表现运动迟缓静止震颤肌强
直等,经关专科医确诊且须足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法独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重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为Ⅲ度Ⅲ度烧面积达到身体表面20%或20%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指不明原的肺动脉力持性增,进行性展而导致慢性病,经造
成永久不可(注8)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状态注9IV级静息下肺
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22.
神经元
是一组中神经系统动神元的行性变性病,包括行性肌萎症、
进行性延麻痹症、发性索硬症、肌萎性侧索硬症,相关科医
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3
始理赔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语言能全丧失注6)过积极治至少12个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
诊断及检查证据。
24.
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
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25.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置、修病损主动血管、主脉创后修的手
33 /57
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
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呼吸衰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注8)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27.
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
性结肠
指伴有致性电解质乱的性暴性溃疡性肠炎,病已经及全肠,
表现为严的血便和统性状体,须根据织病理学点诊,且经实
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性硬化
被保险人脑及脊髓的脱鞘病而出现神系统多灶(多性)时相
(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且经造成自生活力完丧失,无独立完成项基日常活活
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30.
脊髓灰质是由于脊灰质病毒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现为动功
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脊髓炎造经系损害被保肢或
肢体注4机能完全情况理赔体(4机能完全
失,确诊180天或意发生180天后三大中的
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
症肌无
重症肌无是一种神肌肉头传障碍所致疾病,表为局或全骨骼
肌(特别眼外肌)易疲。疾可以累及吸肌、上或下的近肌群
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完成六本日常生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
指经根据状动脉造检查果明诊断为三主要血管左冠动脉干和
右冠状动,或前降、左支和冠状动脉严重狭窄病变至少支血
34 /57
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3.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的心功能
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状态分级注9Ⅳ级。险人永久可逆(注8)的体
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4.
-
性肾炎
系统性红狼疮是由种因引起累及多系的自身免性疾。其点是
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
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红斑疮,狼疮及血关节不在
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5.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其常规职工作程中遇外伤,者职业需处理液或其他
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
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被保险人所报事故后的5天以内进的检查报,该
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12个人体HIVHIV
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
助产士 消防队
警察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防止AIDS
35 /57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36.
(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染属
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防止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他传播方(包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致的HIV感染在本合
同保内。司必获得使保险所有本的
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7.尿
因糖尿病起的神经血管变累足部,为维持生命本公认可院内
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需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双脚截除。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的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8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9.
和/
环境的意丧失和中神经统功丧失,仅存植物神功能疾病态。
植物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0.
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节炎为广分布慢性行性多关病变,表为关严重形,
侵犯至少个主要关或关组【:双手(手指)关、双(多趾)
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
经达到类湿性关节功能级Ⅲ级以上的障碍(活动严重制,
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6 /57
41.
严重痴
指因阿尔海默病以的脑器质疾病造成功能衰竭致永不可(注
8)的严重痴呆,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
中的三项三项以上日常活必持续受到人监护。致痴的疾必须
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2.
由于疾病意外导致少两臂丛经根性撕,所造成手臂觉功与运
动功能完永久性丧。该须由院专科医明确诊断并且电生检查
结果证实。
43.
25
理赔
指一种反发作的严支气阻塞疾病,经科医生确,且须同符合
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44.
是指原因明的系统血管,本须经专科师明确诊,并满足列全
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管异
疗。
45.
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限性或弥性皮增厚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维化特征
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46.
致象皮
指因丝虫染导致淋阻塞出现重淋巴水,达到国淋巴会淋肿分
期第Ⅲ临床表现肢体(注4)象皮,患较键增粗30%以,日
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47.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37 /57
48.
萄胎(或称
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指异常增的绒组织润性生长入子宫肌或转至其器官
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49.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0.疯牛病
是一种传性海绵状病,床表为快速进性痴呆、阵挛特征脑电
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1.肾
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2.严重的原
发性硬化性
胆管炎
原发性硬性胆管炎一种汁淤综合征,特征是肝、肝胆道非细
菌性炎症慢性纤维逐渐窄,最终导致全阻塞而展为汁於性肝
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3.特
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性肾上腺(既称:发性肾上皮质萎缩导致上腺缩和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活性、血紧张II和固酮测定显示原发肾上皮质
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皮质素(ACTH)刺激验显为原发性腺皮质功退
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瘤所的原发肾上腺皮质能减退
38 /57
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4.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已实施全下的颅手(不包括骨钻孔手和经蝶窦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55.严
养不良
指一组遗性肌肉变病变临床征为与神系统无关骨骼肉对地进
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死等阳性
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
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6.严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注8)
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永久不可(注8)的体力活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何体
活动。
57.肝
Wilson
指一种常色体隐性传的代谢陷病,以同程度的细胞害、退行
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58.急
手术
指为治疗性坏死性腺炎实际施了开腹行的坏死织清术、灶切
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9.需
胞瘤
是指肾上或嗜铬外织出神经分泌肿瘤并分泌过的儿酚胺,需
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39 /57
60.严
Steele-Rc
hardson
Olszewski
综合征
进行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
少见的神系统变性病,假球痹、垂直核上性眼麻痹锥体系肌
僵直、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
经内科专医生确诊并且保险自主生活力完全丧,无独立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1.严
湿
关节炎
幼年型类湿性关节是一儿童发病的慢关节炎,特点在高和系
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合实际了膝髋关手术的严年型湿
关节炎予以理赔。
62.严
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63.严
综合(Reye
综合征,也称
赖氏综合征、
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是线粒体能障性疾。导致脂代谢障碍引起链脂酸、
血氨升高造成脑水。主临床现为急性热、反复吐、厥及识障
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64.严
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肝炎是一原因明的性肝脏的死性炎性病,体免机制
被破坏,生针对肝自身原的体导致自免疫反应从而坏肝胞造
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高水平身免疫抗,如ANA(抗核抗SMA(抗平滑
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5.严
阻滞
指心房激在房室交区、室束其分支内生阻滞,能正地传心室
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次/分钟;
(2)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0 /57
(4)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
搏器。
66.细
脊髓膜
指因脑膜双球菌感引起脊髓化脓性病,且导致久性经损,持
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损害是指细菌脑脊膜炎引起耳聋、失、动神经痹、
瘫痪、脑水、智力性情度以的损害,上述症状续90天上仍
善迹象。
67.严
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微生(如毒、立克体、衣原、螺体等直接
感染而产心瓣膜或室壁膜的症,须经脏专科医确诊并符以下
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在赘生物栓塞赘生或心内脓疡经或组织检
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注1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
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起中度膜闭锁不(指返流数20%或以上)度心
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68.严
综合征
骨髓常综(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是起血干
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
难治性血胞减少,合同指的重的骨髓生异常综征需足下所有
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
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9.慢
性胰腺
指慢性反发作的胰炎症致胰的广泛纤化、坏死弥漫钙化假性
囊肿形成造成胰腺能障出现重糖尿病营养不良必须足以所有
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ERCP)示胰管扭曲、扩张和
41 /57
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0.肺
肌瘤病
肺淋巴管瘤病是一弥漫肺部病,主要理改变为间质支气、血
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1.肺泡蛋白
质沉积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
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
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72.疾
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
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
测必须由公司认可专职理测工作者进,心理测工作必须有由
心理测量业委员会格认书。据被保险年龄采用应的力量如韦
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保险人智力(智力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疾病(以入院
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73.骨
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
型、Ⅲ型型。保障型成骨不全的情。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
多发性骨、进行性柱后凸及力损害。型成骨不诊断必据身
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74.严
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5.脊
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42 /57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6.进
是一种亚性脱髓鞘脑病常常生于免疫陷的病人此症须由经科
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77.严
性脊柱
强直性脊炎是一种性全性炎疾病,主侵犯脊柱致脊畸形强直
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永久逆(注8)丧失自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六项基常生
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8.失
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一眼视力;
(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79.主
层血肿
是指主动壁在受到些病因素破坏后,速、高压主动血流其内
膜撕裂,致主动脉内的流通主动脉内的破裂口入主脉内而形
成血肿。保险人需过X线断层扫(CT、磁共振描(MRI)共振血管
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80.器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
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
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防止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1.室
除手术
指被保险被明确诊为左室壁,并且实接受了开开心行的壁瘤
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2.埃
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43 /57
83.重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84.严
原发性骨纤维化为因不的骨中成纤维胞增殖,有髓造血表现
为进行性血、脾肿等症。本病须根据髓的活组检查周围象检
查由血液专科医生确诊,并少符合下条件中的项,符合件的
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85.严
由于慢性包炎症导心包层和层广泛瘢粘连、增和钙,心腔闭
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6.严
性脑膜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87.重
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
证据;
44 /57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88.严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
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
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89.艾
综合征
因心脏病致的严重动脉压及向左分流诊断必须心脏科医经超
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90.溶
坏疽
包围肢体注4)或躯干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到溶血性球菌的感病情
在短时间急剧恶化已经刻进了手术及创术。最的诊必须微生
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1.脊柱裂
指脊椎或骨不完全合,致脊脊膜突出脑(脊)突出脑膨,合
并大小便失禁,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92.原
柱侧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但由性脊弯以疾病导致发性弯而
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93.婴
该病是累脊髓前角胞及髓运核的神经退行性变病。出生两年
内出现的髓和脑干神经角细进行性机障碍,伴肌肉力和髓机
能障碍。
94.严 III
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III度,
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注4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完全性断离。
95.肺
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45 /57
(5)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96.范
-3
始理赔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
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
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7.严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功能分级(注9),且静息态下平均
压超过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98.席
合征
指因产后出血并发克、身循衰竭、弥性血管内血导脑垂缺血
坏死和垂分泌激素足,成性、甲状腺肾上腺皮功能退。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激素全面下(包括激素、状腺素、肾上腺皮激素
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9.败
合征
指由专科生确诊为血症并由液或骨髓查证实致菌,发一或多
个器官系生理功能碍,因该病入住重监护病房少96小,同
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46 /57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3.5mg/dl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头
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脉炎(高氏动炎)一种发生主动脉和主要支的性炎
症性动脉病,表现受累脉狭或闭塞。臂动脉型发性动脉是指
多发性大脉炎头臂脉型(I型),又为无脉症保险人确诊断为
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管旁植手其他进行路移,对
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1.严
营养不良-3
周岁始理赔
指一种最见的过氧物酶病,要累及肾腺和脑白,主表现进行
性的精神动障碍,力及力下和(或)上腺皮质能低等。经专
科医生诊,且已经成自生活力完全丧,无法独完成项基日常
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本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102.亚
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
特点为脑质营养不性。床表为惊厥发、智力下、球痹、济失
调、痉瘫痪。亚山大病必明确诊断并且造成久性神经功能障
碍。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3.脑
恶性疟原严重感染致的病或型疟疾,昏迷为主特征脑型疾的
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严
性坏疽
指由梭状胞杆菌所的肌死或炎。须经科医生明诊断且须时符
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
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线
是一组由于线粒体结构、功能异常所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
47 /57
脑肌病
其中肌肉害主要表为骨肌极不能耐受劳。须经科医明确断。
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眼外肌麻痹;
(2)共济失调;
(3)癫痫反复发作;
(4)视神经病变;
(5)智力障碍。
106.狂犬病
指狂犬病所致的急传染。临表现为特的恐水、风、肌痉、进
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7.严 1
型糖尿
严重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
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
定,结果常,并由分泌专科生明确诊。并须在合同效期,满
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本认可医院已经进行疗必需足踝或以位置的单截除
术。
108.严
(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偏振光下呈苹果
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
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现大量蛋尿或现为病综合征24小时尿白定量>0.5g,
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脏超声平心室厚度12mm,除其他心病,或在肾功
不全及心房颤动时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
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1.5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AL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库鲁病
指一种亚性传染性蛋白。临表现为共失调、震、不主运,在
48 /57
病程晚期现进行性重的呆,经异常。病必须由威医机构据致
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110.弥
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系统和纤系统过度动导致微管血栓形、血板及血因
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111.Brugada
综合征
由心脏科科医生根临床状和型心电图现明确诊,并经专医生
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12.异
3 周
岁始理
异染性脑质营养不:指种严的神经退性代谢病主要现为走困
难、智力下、废用肌萎、四痉挛性瘫、视神经缩、语等须经
本公司认医院的专医生断,已经造成主生活能完全失,法独
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 天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3周岁之后。
113.皮
底节变
皮质基底变性:指种慢进展神经变性病,以不称发的无性强
直综合征失用、肌力障及姿异常为其床特征。经临医生确诊
断,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114.闭
合征
又称闭锁候群,即传出态,脑桥基底病变所致须经科医明确
诊断,并需满足自生活力完丧失,无独立完成项基日常活活
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5.脑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由Adams首次提出
病理学上现为髓鞘失不炎症应。临床见症状为发四弛缓瘫,
咀嚼、吞及言语障,眼及眼凝视障碍。须经专医生确诊,并
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16.Balo
化症)
属大脑白脱髓鞘性病,病理点为病灶髓鞘脱失与髓保存呈同
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续至少180
天。
117.弥
是一种罕的、散发脱髓疾病主要见于童。尸检理为脑双半球
49 /57
硬化
白质大片髓鞘,以一些脱髓病灶。脱鞘区轴索对保,在灶中
央区轴索显著破坏须经科医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自主活能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8.神
塞病
白塞病是种慢性全性血炎症疾病,主表现为复性口溃疡生殖
器溃疡、炎及皮肤害,可累大血管、经系统、化道肺、等。
累及神经统损害的塞病为神白塞病。经白塞病须经科医明确
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
8)的神经损害指被险人持续180天无立完成下基本日常活动
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9.多
萎缩(MSA)
指一种散性的神经统变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的自神经能障
碍、对左多巴胺类物反不良帕金森综征、小脑共济调和体束
征等症状被保险人主生能力全丧失,法独立完六项本日生活
活动(注7)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
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20.严
血性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消化道血、阴道血、颅血、肉眼尿或皮下肿(
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损害:肝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吸窘
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注:
1.组织病理学检查: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部位、体分离
等方式取病变细胞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属于细胞理学检查,
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ICD-O-3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病分肿瘤学专第三版(ICD-O-3)是WHO布的对ICD中瘤形学组
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
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50 /57
6代表恶性瘤(移性;9代恶性肿瘤原发性或移性未肯。如果出
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TNM分期:TNM分期采AJCC癌期手册标该标准由国癌联合
TNM学分
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
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八版定义标
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何大小的肿瘤,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51 /57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上纵隔)淋巴
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
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52 /57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
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语言完全丧失严重咀嚼功能障语言能力全丧失,无法
出四种语(包括口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头音)中任何种、声带
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言中受伤而患失语。严重咀吞咽能障,指
因牙齿以的原因导器质碍或能障碍,致不能作嚼吞运动除流
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美约心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状态
级:
美国脏病(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状态
为四级:
Ⅰ级:病病人日活动量不制,一动不引起力、呼吸难等
衰症状。
Ⅱ级:病病人体活动轻度制,休无自觉症,一般活下可
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病病人不从事任何活动,状态下也在心衰症,活
后加重。
9.10
少儿特定疾
本合同所少儿特定病,被保人发生符以下定义述条的疾、疾
病状态或手术,共计25种。少儿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白血
是指符合合同重度病病种“肿瘤—重度”定标准,病经组
53 /57
理学检查注1涵盖髓病理学查)确诊断,床诊断属世界卫生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注2)恶性肿瘤C90.1、
C91、C92、C93、C94、C95范畴,并且至少已经接受了下列一项治疗:
(1)化学治疗
(2)骨髓移植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脑脊膜和
脑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合同重度病病种”肿瘤—重度“的义标准,灶经
病理学检(注1(涵髓病理查)明断,临床断属于世卫生
组织《疾和有健康问题国际计分类》ICD-10(注2)恶性肿瘤C71
范畴。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72.2-C72.5)
(2)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69.6)
(3)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骨和关节
软骨恶性肿
是指符合合同重度病病种“肿瘤—重度”定标准,经理学
结果明确断,临床断属世界生组织《病和有关康问的国统计
分类》(ICD-10)(注2)的恶性肿瘤C40、C41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骨髓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96.7
(4)其他结缔组织和软组织等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49)
4.严
综合(Reye
综合征,也称
赖氏综合征、
雷氏综合征)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
雷氏综合征)”定义。
5.严 重 1
糖尿病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1型糖尿病” 定义。
6.严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哮喘-25周岁前理赔”定义
54 /57
25
理赔
7.疾
障碍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定义
8.严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川崎病”定义
9.全
症肌无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全身性重症肌无力”定义。
10.严
养不良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定义。
11.重
口病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重症手足口病”定义
12.骨
全症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骨生长不全症”定义
13.严
湿
关节炎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定义
14.严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定义。
15.严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心肌病”定义
16.严
遗症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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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严
烧伤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面部烧伤”定义
18.严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脑损伤”定义
19.重
障碍性贫血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定义。
20.脊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脊髓灰质炎”定义
21.肺
肌瘤病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肺淋巴管肌瘤病”定义。
22.肝
Wilson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定义
23.婴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定义。
24.肺
质沉积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定义。
25.严
性硬化
同本合同 9.9 重度疾病中的“严重多发性硬化”定义。
注:
1.组织病理学检查: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部位、体分离
等方式取病变细胞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属于细胞理学检查,
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ICD-O-3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病分肿瘤学专第三版(ICD-O-3)是WHO布的对ICD中瘤形学组
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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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代表恶性瘤(移性;9代恶性肿瘤原发性或移性未肯。如果出
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9.11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
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者麻痹、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12
阶段
疾病终末阶段需由科医出具断证明和交临床检证据证明保险
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9.13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啡、
大麻、可因以及国规定制的他能够使形成瘾癖麻醉品和神药
品,但不括由医生具并医嘱使用的用于疗疾病但有毒成分处方
药品。
9.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鉴定,发事故车辆驶人员每毫升血液的酒含量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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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定标准,公机关通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全法的规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5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教练员随车指导,不按指定时间、线学
习驾车。
9.16
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7
机动车
指以动力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员乘用或用于送物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8
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或其他样中检到艾病病毒或抗体呈阳,没出现床症
状或体征,为感染滋病毒;果同时出了明显临症状体征,为
患艾滋病。
9.1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或受精卵遗传质(色体和基)发生突或畸所引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20
先天性畸形、
体异常
指被保险出生时就有的形、形或染色异常。先性畸、变和染
色体异常照世界卫组织疾病有关健康题的国际计分》第次修
订版(ICD-10)确定。
9.2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