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
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
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
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
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
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
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
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
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
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
后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