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 15 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所交保险费…………………………………1.4
本附供的保险条款……………………2.2
退 …………6.1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
本附加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3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6.1
本附加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请注意 …………………………………………………………………7.2
主合同效力直接影响本附加合同效力 ……………………………………………………………………………7.3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本保险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3.2 保险费的豁免
3.3 宣告死亡处理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解除
6.1
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合同终止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3 附则
8.释义
8.1 保单年度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3 周岁
8.4 有效身份证件
8.5 意外伤害
8.6 专科医生
8.7 轻度疾病
8.8 中度疾病
8.9 重度疾病
8.10 疾病终末期阶段
8.11 高度残疾
8.12 毒品
8.13 酒后驾驶
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6 机动车
8.17
滋病
8.18 遗传性疾病
8.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北京人寿〔2021〕疾病保险 009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 41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本附
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1.2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公司险费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
责任的日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见释义)
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为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本附加合
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18 (见释义)以上(含 18 岁)60 岁以下(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的犹豫期。在期间,请您真审视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有效
份证(见释义)本公司收的解除合申请时起本附合同即被
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意外
(见)以外的因,(见)确诊初发生本附合同所指
度疾(见义)无论种或多种,本附加同终,本公司退还本附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
后复效)日起90日因意外伤以外的原经专科确诊初次生本附加
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
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2
/ 41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轻度疾确诊之日的主同及定附
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见释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或于附加同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因意
伤害以外原因,经科医确诊次发生本加合同所的中疾病无论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
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中度疾确诊之日的主同及定附
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见释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或于附加同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因意
伤害以外原因,经科医确诊次发生本加合同所的重疾病无论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
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重度疾确诊之日的主同及定附
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疾病终末期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病终末期阶(见释义)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
于本附加同生效(最后效)日起90日因意外伤以外的原经专科
医生确诊次达到疾终末阶段本附加合终止,本司将免主同及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确诊达疾病终末阶段日起主合
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生效或最复效)之起90日含第90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因身故,附加同终,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同所保险(不
利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
因意外伤以外的原身故本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免主同及定附
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身故之起的主合及指附加同续
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生效或最复效)之起90日含第90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见释义)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
效)之日90日后外伤害以的原因导高度残疾附加合止,本公
3
/ 41
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的,本公视同被保人被确定度残疾之起的合同指定
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3
责任免除
(一)下列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附加同成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后驾驶(释义无合法有驶证驾驶释义或驾驶无
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5)被保险染艾滋病毒或滋病(见,但包括附加所指
“经导致人类疫缺毒(HIV感染职业系导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官移植导致的 HIV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见释义但不本附加合指的髓质囊性
肌营养良症“肝豆核变或称 Wilson “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
变性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天性畸
形或染体异见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
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上致被本附所指疾病度疾
进入期阶加合,本退附加的现
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度疾病豁免
由被豁免同的受益作为请人填写豁免险费申请,并下列明和
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4
/ 41
保险费、重度
疾病豁免保
险费、疾病终
末期豁免保
险费申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豁免保
险费申请
由被豁免合同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政部门认定二级以上(二级)医院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本附加同的被保险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法院出的宣告死亡
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高度残疾豁
免保险费申
由被豁免合同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政部门认定二级以上(二级)医院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具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
进行司法鉴定
(4)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质、原因、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以上各项免保险费请的明和料不完整,本公司及时次性知申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费的豁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公司
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豁保险费协议 10 日内,
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
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
宣告死亡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
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
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
在知道 30 内向本公司补交已豁免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的期保险
5
/ 41
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4
诉讼时效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的次日零时 60 日为限期。宽限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
合同解
6.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您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7.2
适用主合同
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6
/ 41
(2)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7.3
附则
(1)本附合同未约定项,以主合为准,若主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2)主合效力中止,附加合同效亦中止;主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8.
释义
8.1
保单年度
指本附加同生效日保单年日零时起至一个保单年日一日的24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
指本附加同生效日每月每季每半年或年(根据费方确定的对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
周岁
指有效身证件中记的出日期算的年龄自出生之起为周岁每经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管部门规的证其身的证件,:居民身证、规定使用
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治医
书》
(4)在国《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
三年以上。
8.7
轻度疾病
本附加合所指轻度病,被保人发生符以下定义述条的疾、疾
状态或手,共计35种,其中1种第3种为国保险行会制定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他为本公司增
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
——轻度
指恶性细不受控制进行增长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织,以经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注 1)(涵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7
/ 41
Organization)疾病关健题的际统分类次修版(ICD-10
(注 2)的恶性肿瘤类别《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注 2)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不在“恶性肿瘤——重度”
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注 3)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注 3)为 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WHO G1 <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注 2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病变润性非侵癌,胞未基底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
心肌梗
急性心肌死指由于状动闭塞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性缺造成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合(1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
次达到或过心肌梗的临床诊标准2)同时存下列之一证据,包
缺血性胸痛症状、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像学证据
显示有新现的心肌性丧或新现局部室运动异常冠脉影证存在
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肌梗死指照上标准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死,未达到“较重
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入手术“激光心肌运重建术”
三项中一担保,给一项金后他两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轻度脑
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
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为3级;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6)中的
两项。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和
“微颅脑项中一项险责给付一项后,
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原位癌
恶性细胞限于上皮尚未穿破基膜浸润周正常组织癌细新生,且
8
/ 41
满足全部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注1)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ICD-102
(D00-D09)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5.冠状动
介入手
指被保险为了治疗显的状动狭窄性疾,首次实实施冠状脉球
扩张成形、冠状动支架入术冠状动脉肿斑块切术或光冠动脉
形术。
本公司“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入手术“激光心肌运重建术”
三项中一担保,给一项金后他两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心脏瓣
介入手
为了治疗脏瓣膜疾,被险人际接受了切开心脏心脏膜置或修
手术。
7.脑垂体瘤
脑囊肿、脑动
管瘤
指被保险经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MRI)其他影像检查被确
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和
“微颅脑项中一项险责给付一项后,
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视力严
受损-3
始理赔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7)性丧失虽然未
到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眼矫正低于0.1(采用际标准视表,如果使用其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请理年龄 3 以上且提赔当视力诊断
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明三项中的
其中担保任,中一金后另两疾病任同
时终止
9.主动脉
介入手
指被保险为了治疗动脉病实实施了经经导管进的动内手。主
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
(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10%)”、“轻度面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
行的形手”三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
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9
/ 41
11.性肾功
能损害–
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因双肾功慢性可逆损害达到功能衰竭,诊必须足所
以下标准。
(1)GFR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或CCR内生肌酐清除率<30ml/min;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持续90天。
12.入永久
性心脏起搏
因严重心失常而于腔内行植永久性心起搏器的术,严重律失
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需。
“Ⅲ度房室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和严重的Ⅲ度房传导阻滞”
安装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3.侧卵巢
或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病实际接了经部切或腹腔镜行的双侧巢或丸完切除
术。预防性卵巢或睾丸切除的除外。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卵巢或睾丸恶性肿瘤、性手术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14.侧肾脏
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除手因恶进行除手肾脏起的在保
障范围内。
15.光心肌
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性心绞痛经持药物疗后无改,冠状动搭桥术及皮血
成形手术失败或者认为适合在本公司可医院内际进了开手术
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入手术“激光心肌运重建术”
三项中一担保,给一项金后他两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6.创颅脑
手术
指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对“度脑后遗垂体脑囊脑动及脑”和
“微颅脑项中一项险责给付一项后,
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Ⅲ度房室
传导阻滞-已
放置心脏起
搏器
指心房激在房室交区、室束其分支内生阻滞,能正地传心室
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8.度肠道
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
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标准。该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10
/ 41
被保达到加合的重病“肠道并发的,
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9.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
由整形外医生实施对严缺陷缺失、损或变形的部形和结进行
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
Ⅲ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10%)”、“轻度面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
行的形手”三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
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0.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者一条以的上述动施行了血介入疗,血管成形及/或
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21.
烧伤
指烧伤程为Ⅲ度,度烧伤的积达面部表面的30%或者30%以上但未
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
本公司“较小积Ⅲ度烧(10%)”、“轻度面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
行的形手”三中的一项险责给付项保后,
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2.入腔静
脉过滤
指患者因复肺栓塞作,凝血法无效而受手术植腔静过滤。此
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3.上腺切
除术
指为治疗肾上腺腺所导醛固分泌过多生的继发恶性血压而接
肾上腺切除术。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24.病毒性肝
炎导致的肝
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化科专科生基于肝组织病理检查注1)报告床表现及
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
11
/ 41
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酗酒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病性肝致的”和“慢肝衰的其项承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5.力严重
受损-3
始理赔
指因疾病意外害导致双听力久不逆(注7)性丧失500赫、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频率下,听阈大于70分贝,但过90分贝经纯
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对“力严损-3岁始“单耳失3岁始项中
的其承担责任其中险金对另轻度保险
同时终止。
26.膜移植
指为增进力或治疗些角疾患已经实施异体的角移植术。手术
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明三项中的
其中担保任,中一金后另两疾病任同
时终止
27.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7)丧失,满足下列至少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公司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赔”“角膜移植单眼失明三项中的
其中担保任,中一金后另两疾病任同
时终止
28.耳失聪
-3 岁始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 7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语音率下,平阈大 90 贝,且经听力测试
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听力重受损-3 周岁理赔”和“单耳聪-3 周岁始理赔”两项
的其承担责任其中险金对另轻度病保
同时终止。
29.功能衰
指因慢性吸系统疾导致吸衰,未达到附加合同指重疾病“严重慢
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
1
)小于1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PaO
2
<60mmHg
30.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12
/ 41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病性肝致的”和“慢肝衰的其项承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颈动脉
进行血管成
形术或内膜
切除术
指根据颈脉造影检结果确诊条或以上动脉存在重狭性病(至
一支血管腔直径减50%以病须专科医生确诊,同时必已经
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血管介入疗,例如管成形术/或进入支架脉粥样瘤
清除手术。
32.包膜切
除术
指因心包疾病导致接受包膜除术或已行任何需心脏切口术的
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33.度阿尔
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不逆性变导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现为显的
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影像学检证实,且主生能力重丧失,法独立完六项本日生活
动(注6)中的两项。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34.度帕金
森氏病
是一种中神经系统退行疾病临床表现震颤麻痹共济调等必须
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6)中的
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5.性肾衰
竭肾脏透析
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剧进
行性下降导致体内质产潴留出现的临综合征,际上年来称为
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肾脏透疗指诊断急性肾衰,且满足
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注:
1.组织学检查:织病理学查是通过切除、、穿刺等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13
/ 41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部位、体分离胞等
方式变细制成进行查的,属病理,不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ICD-O-3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分类瘤学专辑三版(ICD-O-3)WHO发的针ICD中形态学组
细胞类型动态、分程度的补编码。其形态学编:0代表性肿瘤;1代
表动态未性肿瘤;2代原位癌和侵袭性癌;3代表肿瘤(发性;6
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
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TNM分期:TNM分期采AJCC癌期手册标该标准由国癌联合员会
与国际抗联合会TNM委员合制定,目前肿瘤学分期的通用标T
指原发肿的大小、态等;N指淋巴结转移情况M指无其他脏的转移情
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八版定义标准
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
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14
/ 41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
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5
/ 41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己从一个间到另一房间;3)动:自己下床上下轮椅(4)如厕:
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8
中度疾病
本附加合所指中度病,被保人发生符以下定义述条的疾、疾
状态或手术,共计25种。中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中度脑
指因头部受机械性力,起脑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久性功能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查证。神经系久性的功障碍,指 180 天后仍遗
列至少一种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 1)肌力(注 2)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
两项。
2.单个肢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注 1)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3.单侧肺
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除手肺脏起的肺部肿瘤手术障范
围内。
4.早期运
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神经系统动神元的行性变性病,进行脊肌缩症进行
延髓麻痹、原发性索硬症、萎缩性侧硬化症。满足主生能力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两项
5.胆道重
手术
指因疾病胆道创伤致接涉及总管小肠合术的胆重建术。术必
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胆道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肝脏手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际实的肝部分切除,手术须至少个完的肝
切除。
/
或者肝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6
/ 41
7.早期象
指因丝虫染导致淋管阻而造身体组织现严重淋水肿此病须经
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中度严
克雅氏
指一种罕的主要发在老人之的可传播脑病。受染的可以睡眠
乱,个性变,共济调,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萎缩肌阵,进
性痴呆等状。须满自主活能严重丧失无法独立成六基本常生
活动(注3)中的两项。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中度脊
灰质炎
脊髓灰质是由于脊灰质病毒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现为动功
损害或呼无力。脊灰质必须确诊断。附加对脊炎造
神经能损致被永久系统中度:疾病首
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 1)肌力(注 2)3 级或 3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3)中的
二项或二项以上。
10.度进行
性核上神经
麻痹症
指一种少的神经系变性病,假球麻痹垂直性核性眼麻痹锥体
系肌僵直步态共济调和度痴为主要临特征。须足自生活力严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
11.血性登
革热
出血性登热须出现部四症状包括发高、出血现、肝大和环衰
(登革热克综合症符合WHO登革热第级及第Ⅳ。出血性革热的诊
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2.度严重
溃疡性结肠
(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
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3.结核性脊
髓炎
指因结核菌引起的髓炎导致久性神经统功能中障碍即该病首
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 1)肌力(注 2)3 级或 3 级以下;
(2)自主生能力部分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3)中的
两项或两项以上。
14.早期系统
性硬皮
指一种以限性或弥性皮增厚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维化特征
结缔组织。本病须专科生明诊断,未到本附加同所重度病“严
重的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7
/ 41
(1)必须是风湿学医生根据国风湿病会(ACR)及欧洲湿病联
(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
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
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
(3)CREST综合
15.度昏迷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意丧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应,迷程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72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附加同所指
度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度脑桥
中央髓鞘溶
解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由Adams首次提出,病
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嚼、
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脑
桥中央髓溶解症”“瘫痪。须经专医生明确,并且足自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
17.中度重症
肌无力
指一种神与肌肉接部位递障的自身免性疾病,床特是局或全
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
交替出现;
(2)自主生能力严重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3)中的
二项或二项以上。
18.炎或脑
膜炎
指因患脑或脑膜炎致神系统久性的中功能障碍但未到本加合
所指重度病“严脑炎后遗或严脑膜后遗症”准,即:病首次确
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功能障碍,其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法独立完成六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二项。
19.逆性再
生障碍性贫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
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2)接受了骨髓移植。
20.度系统
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18
/ 41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21. Balo
(同心圆
化症)
属大脑白脱髓鞘性病,病理点为病灶髓鞘脱失与髓保存呈同
圆层状交排列,形树木轮或理石花纹。但未达本附合同指重
疾病“Balo病(同心圆硬化症”或“瘫痪”的标准须由计算机断层扫(CT)
核磁共振检(MRI)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两项,持续至少180天。
22.重的骨
质疏松
骨质疏松一种系统疾病其特为骨质量少,骨小数目少、细和
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
密度(BMD)较成人骨密平均降低2.5个标准差质疏松症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23.
统萎缩(MSA)
指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力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对左旋多胺类药物应不的帕森综合征小脑性共失调锥体征等
状。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度疾病“多系统萎缩(MSA)”或“瘫痪”的标准。
须专科医明确诊断并且完整临床、实室和影像检查果证。并
须满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两项,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4.中
克罗恩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因病情需要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180天
以上,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25.中
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诊断标准,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
所有理赔件,但未到本加合所指重度病“严类风湿性节炎的标
准: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
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
必须明确断并且已达到风湿关节炎功分级Ⅲ上的功能碍(关节
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注:
1.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
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19
/ 41
5级:正常肌力。
3.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己从一个间到另一房间;3)动:自己下床上下轮椅(4)如厕:
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8.9
重度疾病
本附加合所指重度病,被保人发生符以下定义述条的疾、疾
状态或手,共计120种,第1种至第28种中国保险业协会制《重大
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他为本公司增
加的疾病。重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
——重度
指恶性细不受控制进行增长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织,以经
管、淋巴和体腔扩转移到身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理学检注1)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关健题的际统分类次修版(ICD-10
(注2)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注2)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注2肿瘤态学编码属0(良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病变润性非侵癌,胞未基底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注3)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注3)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WHOG1<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
心肌梗
急性心肌死指由于状动闭塞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性缺造成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合(1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
次达到或过心肌梗的临床诊标准2)同时存下列之一证据,包
缺血性胸痛症状、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像学证据
显示有新现的心肌性丧或新现局部室运动异常冠脉影证存在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肌梗死指照上标准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死,且必同时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志物肌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测结果达该检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工酶(CK-MB)升至少一次测结达到该检正常考值
20
/ 41
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收缩功降,在确6周以,检左室血分数(LVEF)低
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
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
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
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
植术
重大器官植术,指相应官功衰竭,已实施了肾、肝、心、肺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移植术,因造功能害或造血统恶性肿,已实施造血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
搭桥(或
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重的冠心,已实施切开心包行的冠状脉血旁路植的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
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注4)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
肝炎或亚急
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毒感染引肝脏织弥性坏死,致急性肝能衰,且血清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
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经、脑被非恶性肿,ICD-O-3(2)肿瘤学编码属
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注4)瘫痪、
21
/ 41
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形、海绵状血瘤、细血管
张症等)
10.严
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遗症
指因患脑或脑膜炎致的经系永久性的能障碍。经系永久的功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意外伤害致意丧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应,迷程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
-3
指因疾病意外害导致双听力久不逆(注8)性丧失500赫、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频率下,听阈大于于91分贝经纯音听试、
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并且提理赔当时的力丧失断及
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
-3 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8)丧失,眼中较好眼须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并且提理赔当时的力丧失断及
检查证据。
22
/ 41
1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注4)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注4)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注4)肌力(注5)在2
级(含)以下
16.脏瓣膜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重阿尔
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不逆性变导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现为重的
知功能障、精神行异常社交力减退等其日常生必须续受他人
护。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重脑损
指因头部受机械性力,起脑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久性功能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注4)肌力(注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19.重原发
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神经系统退行疾病临床表现运动迟缓静止震颤肌强
等,经相专科医生诊,须满自主生活力完全丧,无独立成六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重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为Ⅲ度Ⅲ度烧面积达到身体表面20%或20%上。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重特发
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的肺动脉力持性增,进行性展而导致慢性病,经造
永久不可逆(注8)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状态注9IV级,且息状动脉
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22.重运动
神经元
是一组中神经系统动神元的行性变性病,包括行性肌萎症、
行性延髓痹症、原性侧硬化、肌萎缩侧索硬化,经关专医生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23
/ 41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注6)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言能力
丧失-3 周岁
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注6)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申请理赔时龄必须在3周岁以并且提理赔当时的言能力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24.型再生
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血功能慢持续衰竭致的贫血中性粒细减少血小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
≥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25.动脉手
指为治疗动脉疾病主动创伤已经实施开胸(含腔镜)或腹(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
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重慢性
呼吸衰
指因慢性吸系统疾导致久不逆(注8)性的呼衰竭,经积极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27.重克罗
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重溃疡
性结肠
指伴有致性电解质乱的性暴性溃疡性肠炎,病已经及全肠,
现为严重血便和系性症体征须根据组病理学特诊断且已实施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重多发
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多发性)时相(至
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查(MRI)或正电发射层扫描(PET)等学检查证且已
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24
/ 41
30.髓灰质
脊髓灰质是由于脊灰质病毒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现为动功
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附仅对灰质的神功能导致人一肢以
上肢(注4)能永丧失予以。肢(注4永久
失,确诊180天或意发生180天后三大中的节仍
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身性重
症肌无
重症肌无是一种神肌肉头传障碍所致疾病,表为局或全骨骼
(特别是外肌)极疲劳疾病以累及呼肌、上肢下肢近端群或
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动(注7)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32.重冠心
指经根据状动脉造检查果明诊断为三主要血管左冠动脉干和
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和右状动脉)重狭窄性变(少一血管
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3.重心肌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分级(注9)级。被保人永久不逆(8)的体力活能力
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4.统性红
斑狼疮-Ⅲ型
或以上狼疮
性肾炎
系统性红狼疮是由种因引起累及多系的自身免性疾。其点是
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红斑疮,狼疮及血关节不在合同
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5.职业关
系导致的人
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
感染
被保险人其常规职工作程中遇外伤,者职业需处理液或其他
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
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被保险人所报事故生后5天以内进的检查报,该告必
25
/ 41
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
助产士 消防队
警察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现以后防止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36.输血导
致的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现以后防止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
合同围内公司有获使被保的所样本和能
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7.尿病导
致的双脚截
因糖尿病起的神经血管变累足部,为维持生命本公认可院内
经进行了医疗必需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双脚截除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8.源性心
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8)性的心功
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功能状态级(注9Ⅳ级。险人永久可逆(注8)性力活
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9.物人状
/
境的意识失和中枢经系功能失,仅残植物神经能的病状。植
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0.重类风
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节炎为广分布慢性行性多关病变,表为关严重形,
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
风湿性关炎功能分Ⅲ级以功能障碍关节活动重限制,完成大部
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26
/ 41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41.阿尔茨
海默症所致
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8)
性的严重呆,临床现为显的知能力障、行为异和社能力退。
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7)
三项或三以上,日生活须持受到他人护。导致呆的病必明确
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2.处臂丛
神经根性撕
由于疾病意外导致少两臂丛经根性撕,所造成手臂觉功与运
功能完全久性丧失该病由医专科医生确诊断,且有生理查结
证实。
43.重哮喘
-25 周岁
理赔
指一种反发作的严支气阻塞疾病,经科医生确,且须同符合
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44.重川崎
是指原因明的系统血管,本须经专科师明确诊,并满足列全
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45.重的系
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限性或弥性皮增厚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维化特征
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46.虫病所
致象皮
指因丝虫染导致淋阻塞出现重淋巴水,达到国淋巴会淋肿分
第Ⅲ期临床表现肢体(注4)象肿,患肢键肢粗30%以上常生活不
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47.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8.蚀性葡
萄胎(或称恶
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指异常增的绒组织润性生长入子宫肌或转至其器官
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27
/ 41
49.脏粘液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0.牛病
是一种传性海绵状病,床表为快速进性痴呆、阵挛特征脑电
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的三项或
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1.髓质囊
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52.重的原
发性硬化性
胆管炎
原发性硬性胆管炎一种汁淤综合征,特征是肝、肝胆道非细
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3.发性慢
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性肾上腺(既称:发性肾上皮质萎缩导致上腺缩和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活性、血紧张II和固酮测定显示原发肾上皮质
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核、HIV感染或滋病、感染、瘤所的原发性肾腺皮质能减退和
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4.脑手术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55.重肌营
养不良
指一组遗性肌肉变病变临床征为与神系统无关骨骼肉对地进
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
28
/ 4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6.重心肌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注8)
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永久不可(注8)的体力活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何体力活
动。
57.豆状核
变性(或称
Wilson 病)
指一种常色体隐性传的代谢陷病,以同程度的细胞害、退行
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58.性坏死
胰腺炎开腹
手术
指为治疗性坏死性腺炎实际施了开腹行的坏死织清术、灶切
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9.手术切
除的嗜铬细
胞瘤
是指肾上或嗜铬外织出神经分泌肿瘤并分泌过的儿酚胺,需
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60.重进行
性核上性麻
(Steele-Rc
hardson—
Olszewski
合征)
进行PSP)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种少
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体外系肌僵直、
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
科医生确,并且被险人主生能力完全失,无法立完六项本日
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1.重幼年
型类风湿性
关节炎
幼年型类湿性关节是一儿童发病的慢关节炎,特点在高和系
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附仅对接受节或置换治疗的幼风湿
性关节炎予以理赔。
62.重肠道
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63.
综合(Reye
综合征,
瑞氏综合是线粒体能障性疾。导致脂代谢障碍引起链脂酸、
氨升高,成脑水肿主要床表为急性发、反复呕、惊及意障碍
等。
29
/ 41
赖氏综合征、
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64.重自身
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肝炎是一原因明的性肝脏的死性炎性病,体免机制
破坏,产针对肝脏身抗的抗导致自身疫反应,而破肝细造成
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高水平身免疫抗,如ANA(抗核SMA(抗平滑
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5.重的Ⅲ
度房室传导
阻滞
指心房激在房室交区、室束其分支内生阻滞,能正地传心室
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次/分钟;
(2)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
器。
66.菌性脑
脊髓膜
指因脑膜双球菌感引起脊髓化脓性病,且导致久性经损,持
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损害是指细菌脑脊膜炎引起耳聋、失、动神经痹、
痪、脑积、智力或情中以上损害,且述症状持90天以无改善迹
象。
67.重感染
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微生(如毒、立克体、衣原、螺体等直接
染而产生瓣膜或心壁内的炎,须经心专科医生诊,符合下所
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在赘生物栓塞赘生或心内脓疡经或组织检实有
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注1)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
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起中度膜闭锁不(指返流数20%或以上)度心瓣膜
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68.重的骨
髓增生异常
骨髓常综(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于造
的一组异性髓系克性疾,特是髓系细发育异常表现无效血、
30
/ 41
综合征
治性血细减少,本加合所指严重的骨增生异常合征满足列所
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
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9.性复发
性胰腺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
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0.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瘤病是一弥漫肺部病,主要理改变为间质支气、血
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1.泡蛋白
质沉积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
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72.病或外
伤所致智力
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
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
必须由本司认可的职心测验作者进行心理测验作者须持由心
测量专业员会资格定书根据保险人年采用对应智力表如克斯
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常态的严重头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
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73.生长不
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
Ⅲ型、型。障Ⅲ骨不情形。其主要特点有展迟缓、
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
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74.重面部
烧伤
指面部烧程度为Ⅲ且Ⅲ度伤的面积面部表面80%或者8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
/ 41
75.髓小脑
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6.行性多
灶性白质脑
是一种亚性脱髓鞘脑病常常生于免疫陷的病人此症须由经科
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77.重强直
性脊柱
强直性脊炎是一种性全性炎疾病,主侵犯脊柱致脊畸形强直
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永久逆(注8)丧失自生活能力无法独立成六项基日常生活
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8.去一肢
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一眼视力;
(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79.动脉夹
层血肿
是指主动壁在受到些病因素破坏后,速、高压主动血流其内
撕裂,以主动脉腔的血通过动脉内膜破裂口进主动内壁形成
肿。被保人需通过X线层扫描(CT)磁共扫描MRI)、磁血管检验
(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80.官移植
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
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
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现以后防止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1.壁瘤切
除手术
指被保险被明确诊为左室壁,并且实接受了开开心行的壁瘤
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2.博拉病
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2
/ 41
83.症急性
坏死性筋膜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84.重原发
性骨髓纤维
原发性骨纤维化为因不的骨中成纤维胞增殖,有髓造血表现
进行性贫、脾肿大症状本疾须根据骨的活组织查和围血检查
血液科专医生明确断,至少合下列条中的三项且符条件状态
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85.重慢性
缩窄性心包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6.重结核
性脑膜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87.症手足
口病
由肠道病引起的急传染,主症状表现手、足、腔等位的丘疹
疱疹。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
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88.重甲型
及乙型血友
被保险人须是患上重甲血友(缺乏Ⅷ凝血因子严重乙友病(缺
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
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33
/ 41
89.森门格
综合征
因心脏病致的严重动脉压及向左分流诊断必须心脏科医经超
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90.血性链
球菌引起的
坏疽
包围肢体注4)或躯干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到溶血性球菌的感,病情在
短时间内剧恶化,经立进行手术及清术。最后诊断须由生物
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1.柱裂
指脊椎或骨不完全合,致脊脊膜突出脑(脊)突出脑膨,合
大小便失禁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不包括由X线摄
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92.发性脊
柱侧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但由性脊弯以疾病导致发性弯而手术
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93.儿进行
性脊肌萎缩
该病是累脊髓前角胞及髓运核的神经退行性变病。出生两年
出现的脊和脑干颅经前细胞行性机能碍,伴随肉无和延机能
碍。
94. III
度冻伤导致
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III度,
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注4)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
性断离。
95.孢子菌
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96.可尼综
合征-3 周岁
始理赔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
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
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7.重继发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8)性
34
/ 41
性肺动脉高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注9)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98.汉氏综
合征
指因产后出血并发克、身循衰竭、弥性血管内血导脑垂缺血
死和垂体泌激素不,造性腺甲状腺、上腺皮质能减退。必满足
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激素全面下(包括长激素、状腺素肾上腺皮激素、卵
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9.血症导
致的多器官
功能障碍综
合征
指由专科生确诊为血症并由液或骨髓查证实致菌,发一或多
器官系统理功能障,并该疾入住重症护病房至96小时时至少满
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3.5mg/dl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臂动
脉型多发性
大动脉炎旁
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脉炎(高氏动炎)一种发生主动脉和主要支的性炎
性动脉疾,表现为累动狭窄闭塞。头动脉型多性大脉炎指多
性大动脉头臂动脉(I型),又无脉症保险人被确诊断为臂动
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总动
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管旁植手其他进行路移,对脉进
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1.重肾
上腺脑白质
营养不良-3
周岁始理赔
指一种最见的过氧物酶病,要累及肾腺和脑白,主表现进行
的精神运障碍,视及听下降(或)肾腺皮质功低下。须专科
生诊断,已经造成主生能力全丧失,法独立完六项本日生活
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102.历山
大病
亚历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遗传中枢系统退行性变,
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济失调、
35
/ 41
痉性瘫痪亚历山大必须明确断,并且成永久性经系功能碍。
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7)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3.型疟
恶性疟原严重感染致的病或型疟疾,昏迷为主特征脑型疾的
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重气
性坏疽
指由梭状胞杆菌所的肌死或炎。须经科医生明诊断且须时符
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
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线粒体
脑肌病
是一组由线粒体结、功异常导致的以和肌肉受为主多系疾病
其中肌肉害主要表为骨肌极不能耐受劳。须经科医明确断。
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眼外肌麻痹;
(2)共济失调;
(3)癫痫反复发作;
(4)视神经病变;
(5)智力障碍。
106.犬病
指狂犬病所致的急传染。临表现为特的恐水、风、肌痉、进
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7. 1
型糖尿
严重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
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
结果异常并由内分科专医生确诊断。须在本附合同效期,满
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术。
108.重原
发性轻链型
淀粉样变性
(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
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
白轻链沉积;
36
/ 41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现大量蛋尿或现为病综合征24小尿蛋定量>0.5g,以白
蛋白为主;
②心脏脏超声平心室厚度12mm,除其他心病,或在肾功能不
全及心房颤动时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
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1.5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AL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鲁病
指一种亚性传染性蛋白。临表现为共失调、震、不主运,在
程晚期出进行性加的痴,神异常。该必须由权医疗构根致病
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110.漫性
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系统和纤系统过度动导致微管血栓形、血板及血因
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111.Brugada
综合征
由心脏科科医生根临床状和型心电图现明确诊,并经专医生
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12.染性
脑白质营养
不良-3
始理赔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
智力低下废用性肌缩、肢痉性瘫痪、神经萎缩失语。须本公
认可医院专科医生断,已经成自主生能力完全失,法独完成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 天。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3周岁之后。
113.质基
底节变
皮质基底变性:指种慢进展神经变性病,以不称发的无性强
综合征、用、肌张障碍姿势常为其临特征。须临床生明诊断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114.锁综
合征
又称闭锁候群,即传出态,脑桥基底病变所致须经科医明确
断,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5.桥中
央髓鞘溶解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由Adams首次提出,病
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嚼、
吞咽及言障碍,眼及眼凝视碍等。须专科医生确诊,并需满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16.Balo
属大脑白脱髓鞘性病,病理点为病灶髓鞘脱失与髓保存呈同
37
/ 41
(同心圆
化症)
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7.漫性
硬化
是一种罕的、散发脱髓疾病主要见于童。尸检理为脑双半球
质大片脱鞘,以及些小髓鞘灶。脱髓区轴索相保留在病中央
轴索可显破坏。须专科生明诊断,并需满足自生活力完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8.经白
塞病
白塞病是种慢性全性血炎症疾病,主表现为复性口溃疡生殖
溃疡、眼及皮肤损,并累及血管、神系统、消道、、肾。累
神经系统害的白塞称为经白病。神经塞病必须专科生明诊断
并且已经成永久不逆(注8)的神经统功能损。永久不逆(8)的神
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9.系统
萎缩(MSA)
指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力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对左旋多胺类药物应不的帕森综合征小脑性共失调锥体征等
状。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注7)
中的三项三项以上日常活必持续受到人监护。致痴的疾必须
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20.重出
血性登革热
登革热是登革热病引起急性染病,为种自限性病,常预良好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消化道血、阴道出血、颅血、肉尿或皮下肿(不包
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损害:肝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性呼
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注:
1.组织学检查:织病理学查是通过切除、、穿刺等术方法,
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部位、体分离胞等
方式变细制成进行查的,属病理,不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ICD-O-3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分类瘤学专辑三版(ICD-O-3)WHO发的针ICD中形态学组
细胞类型动态、分程度的补编码。其形态学编:0代表性肿瘤;1代
表动态未性肿瘤;2代原位癌和侵袭性癌;3代表肿瘤(发性;6
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
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8
/ 41
3.TNM分期:TNM分期采AJCC癌期手册标该标准由国癌联合员会
与国际抗联合会TNM委员合制定,目前肿瘤学分期的通用标T
指原发肿的大小、态等;N指淋巴结转移情况M指无其他脏的转移情
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八版定义标准
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
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
后淋巴结转移
39
/ 41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语言完全丧失严重咀嚼咽功能障语言能全丧失,无法发出
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齿音、盖音和喉音)中的何三、或带全
切除,或大脑语言枢受害而失语症。重咀嚼吞功能碍,因牙齿
以外的原导致器质碍或能障,以致不作咀嚼吞运动除流食物
40
/ 41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六项日常生活动是指(1)穿:自己能穿衣及脱(2)移动:
己从一个间到另一房间;3)动:自己下床上下轮椅(4)如厕:
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脏病(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状态
四级:
Ⅰ级:病病人日活动量不限制,一动不引力、呼吸难等心衰
症状。
Ⅱ级:病病人体活动轻度限制,休无自觉,一般活下可出现
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病病人不从事任何力活动,状态下在心衰症,活动后
加重。
8.10
疾病终末期
阶段
疾病终末阶段需由科医出具断证明和交临床检证据证明保险
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8.11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 5 ,并由本公司
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41
/ 41
8.12
毒品
指《中华民共和国法》定的片、海洛、甲基苯胺(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鉴定,发事故车辆驶人员每毫升血液的酒含量到或
过一定的准,公安关交管理门依据《路交通安法》规定定为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4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8.15
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6
机动车
指以动力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员乘用或用于送物以及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7
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
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或其他样中检到艾病病毒或抗体呈阳,没出现床症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病病;如同时出现明显临床状或征的为患
滋病。
8.1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指被保险出生时就有的形、形或染色异常。先性畸、变和染
体异常依世界卫生织《病和关健康问的国际统分类第十修订
(ICD-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