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
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
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
变性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
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
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