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注册号:C0001793252202012291855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
第二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释义一)事故或等待期(释义
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
(释义四)次确诊(释义五)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释
义六治疗的,保险被保险人实际天数扣除住院赔天乘以本附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次住付天为被人每际住数扣每次免赔,但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有约住院 180
日为限
(三险期满,被保住院尚未,保人对期间之日
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四被保本次院治前次原因,并前次与本院间
不超过 30 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
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
2
-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疗养院;
(三)入住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五)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七)挂床住院、其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第四条 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累计给付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七)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
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
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一
年。
第七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保险人有
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等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在投保人接
-
3
-
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续保申请并缴纳续保保险费,
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或重
投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105周岁(释义八)
(二)本附加合同统一停售。
第三部分 释义
一、意外伤害
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
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
医疗与护理服务。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
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
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
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
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六、住院
-
4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
入院及出院手续,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疗养院、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
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
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七、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自然人。
八、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