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91112712
总则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
窃、抢劫、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于被保
险人因此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保险明的额和付比偿银支票
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
保险生后被保立即当地门如报案知保。同时,
被保当在现银或支失、窃、抢夺二十内做挂失
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
第三条 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
(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卡、票被人家成员雇佣员、员盗抢劫
夺;
(二)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三)被他人诈骗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的资金损失
(二)通过任何途径已经追回的资金损失
(三)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处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行机构出具的载有因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发生的银行卡或支票提款或刷卡
记录的对账单
(四)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人赔偿后,公安机关追回的被保险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归保人所有
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其他事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和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