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
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三、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四、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五、 轻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四)(涵盖骨髓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五)的恶性肿瘤
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五)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
六项之一:
1、TNM分期(释义十六)为Ⅰ期的甲状腺癌(释义十七);
2、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
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