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释义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
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
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
上。
四、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
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
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五、恶性肿瘤——重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二十一)(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释义二十二)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
二十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