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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21 版)
注册号:C0001793252202012291851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保险人同意,加在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
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
第二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包括港、、台地区(释义二医生(释义三初次义四)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五)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
义六)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释义七)特定药品释义八)费用,险人在扣除合
同约的免后按本附加合定的付比付恶性肿院外药品用医疗保
险金。
给付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定品须院专医生具处释义)且被保当前疗必
的药品
(二)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
(三具的定药方仅治疗保险等待后初确诊性肿——
度;
(四特定品必本附合同满日中国家药监督局批且已
中国市的药物释义十)疫治药物义十一)且在的药清单(释
义十二)列表中
(五)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释义十三)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六保险购买中所特定品前按保人指流程相应料并
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若本加合同保期间届满时该性肿瘤—重度疗仍未束或发生性肿瘤—
重度转移的,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
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人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日。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
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在投前或待期已确恶性瘤—度的保险不承付恶
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涉及善援,被险人慈善获得助的品费纳入性肿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医疗用补则。保险已从途径括但
社会本医险、费医疗、单位保险内的任何业保构等获得本附
加合责任内医费用补偿保险仅对险人实际生的的特药品费用
扣除已获用补后的余额附加同的进行赔付社保人账部分支出
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险人加社基本保险投保但未加社本医
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条 责任免
任何列期发生因下情形一导保险发生性肿外特药品
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四)进经科者医认可验性研究治疗述治生的
产生的费用;
(五)被人在人民和国以外家或区以港特政区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十)特品处开具中国药品管理批准药品书中
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一)被保交审的医料不明该对被人当疾病
生有益的治疗疗效(释义十四);
(十二)被保疾病况,科医核,对药经耐释义
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十三)被保非医发生性肿定药因检释义)费
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第六条 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果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需按照以下
流程进行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
(一)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七)向保险人提交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
权申请”),并提供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八);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查化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
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
5.医院开具的外购药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
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
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金申人未授权请或处方未通,保人不赔偿性肿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药品购买
特定药品授权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
人,带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
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地
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对于险人定药买特药品,保申请需提在保指定店购
特定品的收据费用明细以及割单被保险人有社本医保险或公
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
已赔偿的保险金额后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通过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特定药品,将由保险
人与保险人指定药店或三方服务释义十九)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
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
保险是保人承付保金责的最额。险金额由投保、保险人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当保在本加合性肿院外定药用医保险及主恶性瘤—
重度关医险金重大疾病医疗险金任项的累赔偿额达合同约定
的恶肿瘤重度关医疗保或重疾病医疗保险的保额时本附加合
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第十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保时保险人有
权根被保的年、医疗费平变等调保险人在保时率。投保
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附同为保证合同投保人未照约定提出续申请并缴续保
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除本合同有约,当生以情况保险不再受投的续或重
投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 105 岁(释义二十)
(二)本附加合同统一停售
第三部分 释义
一、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是指中华人民和国卫生部门核认定的级或的公或保人认可的
疗机构,另有外,仅限述医普通。但包括为诊、康、联房、
家庭床、、休或戒酒、等医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的、充分诊断设
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家《分级标准》二二级医院应科室从床工年以
上。
四、初次确诊
指自险人生之第一经医确诊某种病,不是本附合同
效之起第经医确诊患有疾病恶性确诊之日手术取材病理活检
取材期,手术疗但后续射性法或药物性疗的,次放或化疗日
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五、恶性肿瘤——重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二十一)(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
(释义二十二)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
二十二)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学编于0性肿、1(动定性)、2(原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二十三)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释义二十四);
3.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发生远处且WHO分G1别(像<10/50 HPF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六、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
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诊断证明;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院外
指非被保险人就诊医院。
八、特定药品
指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在中国上市的特种药品(特
种药品是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 版)》中对新型抗
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药品的适应症以中国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九、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对,并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十、靶向药物
指被赋予了靶向能力的药物或其制剂。其目的是使药物或其载体能瞄准特定的病变部位,
并在目标部位蓄积或释放有效成分。靶向制剂可以使药物在目标局部形成相对较高的浓度,
从而在提高药效的同时抑制毒副作用,减少对正常组织、细胞的伤害。
十一、免疫治疗药
指通过重新启动并维持肿瘤-免疫循环,恢复机体正常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控制与
清除肿瘤的药物。
十二、约定的药品清单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
准,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
效版本为准。
十三、指定药店
指保人授权的三方服务商提的药店名险人留对述指店名
适当调整的权利。保险人指定的药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四、有益的治疗疗效
指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肿瘤病灶没有进展。
十五、耐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
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权威医学机构(如中国临床肿瘤学
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
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十六、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基因检测
指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转移所致的胸腹水
等样本,行恶性肿瘤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水平)功能(RNA水平)检测。内医
院的专科医生可根据其基因检测结果,给出针对其分子异常特征的药(即特定药品的给
药方案。
十七、保险金申请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
十八、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民身份证、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十九、第三方服务
指保险人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二十、周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十一、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行病理检查的方法。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
细胞、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
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十二、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
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
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二十三、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二十四、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TNMAJCC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