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
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 7)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
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政府指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收治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
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