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3),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4)的机动车(见 11.15);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6)(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1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8)(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2)至 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
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2)至 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