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时,将赔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
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的赔
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
及时移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
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由其它保险人承
担的保险赔款,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
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
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