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00001731922020051200852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本附加保险
合同内及保险保人或保故意重大
失未致使故的性质、损以确人对
的部赔偿付保险金,但险人过其径已时知或者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及时通知的具体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