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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C 款)条款
注册号为:C0000173231202011270966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投保人为人投保险金条须按关法
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保申请,保险人不予承保
本保险同投保的疫苗,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
第三 本保合同保人具有全民为能被保险人以及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费、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或有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疗费、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
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
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确认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保险人根据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依照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确认,
明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给予下列补偿
1、身故补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如果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低于身故保险金,
身故除已伤残保险付的高于,身
保险金不再给付
2、伤残补
保险人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确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对应本条
款附表《伤残给付比例表》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保险人按照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
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补偿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且合理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二)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确认
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给予下列补偿:
1、身故补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如果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低于身故保险金,
身故除已伤残保险付的高于,身
保险金不再给付
2、伤残补
保险人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确定的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对应条款例表伤残级及付比付比
伤残保险金额再乘以 80%给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补偿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且合理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偶合症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经法定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确认
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偶合症的,给予下列补偿
1、身故补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保险人已险金给付的伤于身
金,应扣付的伤残。如伤残身故
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
2、伤残补
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发布,标
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定伤残等级和给付比例,按该给付
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伤残,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
的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补偿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且合理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住院津贴补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遭受本条第一)(二)款、(三保险责任项下
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所致伤害经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单载日住院津金额天数住院
金,但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保险事故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二的医未参加卫组织专业
考核不合格;
(三种禁种的受种医疗出医受种
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四接种苗和理法律法防接种工疫程
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心因性反应;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使、变合格的疫使经国管理
疫苗;
(五)受种者接种疫苗失效。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精神损害补偿
(二)间接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疫苗本身的损失;
(五)疫苗退换回收的损失、费用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列明承保的不在此限;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九 其他险责损失任,担给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包括身故保险金额、残保险金额、疗费保险金额住院津贴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 免赔额(率)、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 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其补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因重大过款规足以影响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行如实告保险解除前发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如实告知故的发生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二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及时通知
保险大过时通使险事原因等难
确定对无的部分,给付,但险人过其径已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二条 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材料。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险人实该申请性的无法承担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电子保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死亡原因证明: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
5. 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断或鉴定结论,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电子保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断,或鉴定结论,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费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电子保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针对住院津贴保险金,还需提供
院证明;
5. 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断或鉴定结论,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与本险合关的履行保险产生切争处理用中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五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电子保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
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异常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
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
癜、局部过敏反应、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根据现有医学水平及技术无法完全排除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
【偶合症】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期为一年以内的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间天
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以上的,投保依据法律保险
定确险合明;如保未载算方费×[1-
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
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
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心因性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里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
群体的反应。
附表:《伤残给付比例表》
损害程度分级
伤残等
给付比
一级乙
一级
100%
二级甲
二级
90%
二级乙
三级
80%
二级丙
四级
70%
二级丁
五级
60%
三级甲
六级
50%
三级乙
七级
40%
三级丙
八级
30%
三级丁
九级
20%
三级戊
十级
10%
*上表每一行是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