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补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