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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
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
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
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