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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新型冠状病毒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人身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
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并因此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