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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
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
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
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释义
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
治定点医院。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又称加强监护病房综合治疗室,治疗、护理、康复均可同步进
行,为重症或昏迷患者提供隔离场所和设备,提供最佳护理、综合治疗、医养结合,术
后早期康复、关节护理运动治疗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