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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2020 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247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前往医院发生
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
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见释义 1)。如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相关费用补偿,保险
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使用救护车的,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 医生(见释义 2)诊疗费、医药费、和转院发生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就诊完毕,返回居住地产生的费用;
(四) 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 医院(见释义 3)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