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43.2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1.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
5.如何解除保险合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酒后驾驶
7.4 毒品
7.5 猝死
7.6 机动车
7.7 客运机动车
7.8 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7.9 客运轮船
7.10 客运民航班机
7.11 战争
7.12 军事冲突
7.13 恐怖活动
7.14 暴乱
7.15 管制药物
7.16 无有效驾驶证
7.17 无有效行使证
7.18 未满期净保费
7.1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是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
-------------------------------------------------------------------------------
1.1
合同构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
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1.3
投保人
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4
被保险
凡年 1 周岁 75 岁,身体康、能正工作或生的自
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5
保险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
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
、我们提供的保
---------------------------------------------------------------------
2.1
保险金
在投保时约定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
下八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
护车辆继续运行(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
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
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
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C 类:被保险人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
车辆继续运(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
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D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货车,在行驶
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故障修理、换胎
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自进入车厢时起
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F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自进入车
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G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从踏上甲板起至离开
甲板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H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通过机场安全
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以下约
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详见附件)所列残疾
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
《伤标准,首对各处伤残程度分进行评定如果多处
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
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
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保险人根据最
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投保
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
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所负保险责任
终止。
2.4
责任免
出现下列情况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
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射药物
(4)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
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使用车辆,导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7)被保险人猝死;
(8)被保险人由于健康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和伤害,包括但
仅限于心脏病发,中风,突然晕厥,中暑,食物中毒等;
(9)被保险人早产、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11)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
(12)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
(13)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当知道车辆或其所载物品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情况下驾乘机动车,并因上述重大安全隐患引起的意外
事故而受的伤害。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动故障
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等
(15)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
动和活动;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益人时,必须经
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
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二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应承担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投人、被保险或者受益人未通知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
证据丧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无法
认定部分损失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5)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
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
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残疾鉴定保险人残
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
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
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
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
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意外事
故而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
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
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2 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
---------------------------------------------------------------------
4.1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5.1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争议处
7
、释义
---------------------------------------------------------------------
7.1
周岁
7.2
意外伤
7.3
酒后驾
7.4
毒品
7.5
猝死
7.6
机动车
7.7
客运机动车
7.8
车辆
7.9
客运轮
7.10
客运民航班机
7.11
战争
7.12
军事冲
7.13
恐怖活
7.14
暴乱
7.15
管制药
7.16
无有效驾驶证
7.17
无有效行驶证
7.18
未满期净保费
7.19
[2013]88
号)
附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目录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
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
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
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
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 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
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构和功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
结构和功能消化、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
和功能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的结构和功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 8 大类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
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
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
为第一级,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100%
10%
,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
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注:
1
护理依赖:应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
-
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
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3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4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5
一侧眼球缺失
7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
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
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
6
一眼盲目 5
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
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9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
9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
10
注:①视力和视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
20°
而大于
10°
者为
盲目
3
级;如直径小
10°
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
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
外伤性白内障
10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双侧眼睑外翻
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一侧眼睑外翻
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
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双侧耳廓缺失
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 50%
6
一侧耳廓缺失
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71dB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56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56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9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
5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一侧鼻翼缺损
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10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
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
5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 50%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 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 75%
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 50%
5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
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
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
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
10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24
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 20cm
2
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20
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16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12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8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 4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2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
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度指大张口时
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双手完全缺失
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第五
骨各占
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 8cm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 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 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 2cm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
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
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
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9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
8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
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7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 12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 20cm
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10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
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
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
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
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
国新九分法: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
9×1
(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
9×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
27%
9×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含臀部)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
9×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
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