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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00012932522019080600451)
总则
第一条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
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额与每次实际住院天数
(需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二)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365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保险金额与免赔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