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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00012932522019080600451)
总则
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的其他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六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
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额与每次实际住院天数
(需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二次住 90 天,同一 365
天为限。
责任免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保险金额与免赔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 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一)若实际住院天数超过 90 天: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90-每次住院免赔天数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额
(二)若实际住院天数不超过 90 天:
意外伤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次院免赔天数)每日意伤害住
院补贴金额。
第十二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十五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
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一、实际住院天:指自入院日至当次住院出院日间经过天数(不含出院当日),不包
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有擅自离院情形的天数。
=×[1-(/)]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