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293252201806200504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
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
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
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
附加险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而
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
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
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含难产)、剖宫产、流产、堕胎、节
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四)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
(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