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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
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