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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29323120210308223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出生 30 (含)上至 70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
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 本保合同保人为具有完事行能力保险本人或在
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依法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依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
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
防接种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该事故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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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80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伤残,且该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
称《伤残评定标准》)之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险合意外伤害给付金,付身
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前保照本条款项约残保身故
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残评所对应伤给付本保定的
如自该事生之日起 180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上伤残时,保险人根《伤残评定标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2.被人如本次外伤故之前已险人按合残程
残评中所伤残付比保险定的保险给付
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险人险金金给和以同约
的意险金限,计给金达伤害时,人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人有书规定的,在保人人或
险人未如供被健康种禁况,保险有疾
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四)被保险人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
(五人预疫苗质量过期或者药品
理部门认可;
(六人在种疫苗发种一预防反应
症;
(七)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八位违预防接种、预作规程序
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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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保险期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
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四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实告知。
投保者因未履行前如实,足险人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履行义务的,于合发生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过失实告知义险事有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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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保人应当保险同约支付费。保人缴费
保险人有权依法催缴未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六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大过及时使保性质、损难以的,
保险确定分,付保,但通过已经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十八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材料险人核实真实险人核实担给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出具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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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
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出具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 险金申请保险请求付保金的讼时以我相关规定
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本保险合议处理适中华共和法律包括港澳地区
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如下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保监发[2014]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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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条款中不再附该标准
全文。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
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
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
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
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偶合症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
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