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主合同保险费已由本公司除本附加合同外的其他合同豁免。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5 种,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内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前 3
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
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
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0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次修订版(ICD-10 10.21)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
版(ICD-O-3 10.2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 10.23 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