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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被保险
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九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三)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
医疗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及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因意外
所致的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绝育
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包皮环切
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医院药房购买的
药物、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眼镜或隐
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七)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
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的费用。
(八)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以及等待期
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九)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十)因职业病(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导致的医疗费用。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本公司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
费分期缴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
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险费,保险
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延
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