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各计划保险责任以计划对应的保险计划表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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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本合同等待期
5
后,因非恶性肿
瘤-重度
6
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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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
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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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医学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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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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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包括日间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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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对由此发生的
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一般住院
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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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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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
耐用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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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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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会诊费;
4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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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内(含第 30 天)为等待期。保险期间
届满时,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6
恶性肿瘤-重度
: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疾病定义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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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可登陆本公司官网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的机构:(1)除另有约定外,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
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
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5)以上机构中的特需门诊或病房(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
医院)是否开放视具体保险计划而定。
8
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护士,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9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
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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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
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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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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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费: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
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若一些医疗机构自身不设内部专属
的食堂而将病人膳食外包给独立经营的商业餐饮单位、从而膳食费不包含在医疗账单内,受益人提供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并经
本公司证实后,按照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50%作为与医疗相关的膳食费金额进行后续的理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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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
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
防类药品,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
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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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医疗设备:指在就诊医院购买并能出具医院发票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等,包括但不限于腿、臂、
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发生因患癌症而行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情形时,义乳及放入义乳的胸衣亦属
耐用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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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医生资格、拥有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疗服务人员,并需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对其从事的医疗操作经过培训和训练从而具有相应的治疗资格;(2)其从事的医疗操作在其执业医师资格允许的范围;
(3)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4)与被保险人没有商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