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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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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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费、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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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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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会诊费;
(7)陪床费: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
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 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
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8)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本合同到期
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需的住
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
特殊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
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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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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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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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免疫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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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
费等。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
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
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
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
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
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医生: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医生资格、拥有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疗服务人员,并需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对其从事的医疗操作经过培训和训练从而具有相应的治疗资格;
(2)其从事的医疗操作在其执业医师资格允许的范围;
(3)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4)与被保险人没有商业联系。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
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a) 原位癌;b)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d)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e)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f)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
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
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
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用于临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