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 2021 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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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7.4 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6
合 同 内 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
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及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7.8 欠 交 保 险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合同实际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