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
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
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
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
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
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
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注明或保险人知晓的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