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A 款)条款
注册号:C00023832322019031943511
总则
第一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本附加条款")须附
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类保险主险产品条款使用。
第二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
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标准》规定
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一
次或多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评
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四 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
残疾保险金
第五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
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
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第六 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
险相同。
赔偿处理
第七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
评定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自
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主险合同解除、终止;
(三)本附加条款因主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合同终止
情况发生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第九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
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指原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通保监[2014]6 号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员会
备案(JR/T 0083-2013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标准。
二、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或依法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