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23832322019031943511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标准》规定
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一
次或多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评定
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