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9)降为零;
(3) 若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
付条件,则本主险合同不终止,我们将继续按约定给付长期护理保险
金至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过程中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
约定方案给付保险金,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有如下两种方案
可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基础方案: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9.10)×年
交保险费(无息)减去累计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且 该给付金额不小于
零。
(2)升级方案: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剩余未给付月度数
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剩余未给付月度数指本主险合同长期护
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与已给付月度数之间的差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1);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见 9.15);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
(九) 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9)、跳伞、攀岩(见 9.20)、蹦极、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21)、摔跤、武术比赛(见 9.22)、
特技表演(见 9.2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条款“2.2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