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
.....
,
本公司
...
大家养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本合同
...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
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
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若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6
投保人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4.5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与有效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2.3 保险期间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2.6 保险责任
2.7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
3.4 保险金给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合同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恢复
4.5 保单贷款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争议处理
5.6 事故鉴定
5.7 效力终止
5.8 联系方式变更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年生效对应日
6.6 月生效对应日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行驶
6.11 机动
6.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3 医生
[2021] 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
1
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1.
1.1
合同构
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见释 6.1)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者电子
文件。
1.2
投保范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
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
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
身份证(见释义 6.3)。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
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可
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提供
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见释义 6.4)。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
保险责任。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与有效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各保单年度(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保
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化,
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各保单年度(不含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保单年度)
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7%,即本合同当年
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7%)。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
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养老年金起始
领取年
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
年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6.5)本合同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应至少在保单生
效满 5 年后。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70 周岁三种;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70 周岁四种;
本合同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则默认为 60 周岁。
2.5
养老年金领取
方式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若领取方式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
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方式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年金领
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6.6)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明。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默认为年领方式。
投保人在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但在首
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本公司不接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的申请。
2.6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和身故保险金。
2.6.1
养老年
(1)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
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
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
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
金额的 8.5%给付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二十五个保单年度
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
(不计息)。
2.6.2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3
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
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7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合法有效驾驶证驾见释义 6.9)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0)的机动(见释义 6.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
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责任免除”外,本合 1.4 犹豫期”、“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4.3 合同效力中止”、“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性别错误”中黑体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投保人
务必特别注意
3.
3.1
受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1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除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受益
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 2.6.1
的约定向养老年金受益人或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
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
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
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
4
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或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
承人应向本公司一次性申领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申领
时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养老年金受益人或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5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
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
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
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
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6.12)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
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 2.6 条约
6
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
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
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
除外。
4.3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
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4.5
保单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 80%,每次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
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
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
力即行中止。
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投保人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5.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大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
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5.2
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2 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5.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本条款“5.2 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
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5.4
未还款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
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争议处
投保人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解
决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6
事故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7
效力终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合同终止的情形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内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5.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投保人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承担。
6.
8
6.1
合法有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4
现金价
指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给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的
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5
年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6.6
月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6.7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品,但不包括医生(见释义 6.13)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
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6.10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6.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
6.12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3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